1)管理和控制厂区内存在及可能存在的明火源,建立健全各种明火的使用、管理和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检查和监督,杜绝非必要的明火源在厂区出现。
(2)甲、乙、丙类生产车间、仓库及厂区和库区内严禁动用明火,若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应经单位的安全保卫部门或防火责任人批准,并办理动火许可证,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3)对于烘烤、熬炼、锅炉、焙烧炉、加热炉、电炉等固定用火地点,必须远离甲、乙、丙类生产车间和仓库,满足防火间距要求,并办理用火许可证。
(4)焊割地点与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动火场所周围要清除可燃物,如不便清除时,可用石棉或其他耐火材料遮盖和隔离;电焊导线绝缘应保持良好,接地线不能连在易燃物生产设备上;所要焊接的金属另一端不准放可燃物;焊接完毕应仔细检查现场,确认无着火危险时方可离开。
(5)为防止烟囱飞火,燃料在炉膛内要燃烧充分,烟囱要有足够的高度,必要时应安装火星熄灭器。在烟囱周围一定的距离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准搭建易燃建筑物。
(6)为防止机动车排气管喷火引起火灾,机动车辆不准随便进入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如果必须驶入,要在其排气管安装火星熄灭器,并与危险物料保持一定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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