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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公立小学做正式老师

1、宝安的公立小学教师至少七八千(正式的)
2、分正式和临时
3、临时老师(代课老师)工资少很多,但也比一般民办的强
4、代课老师转正要考试 每年都有
5、临时老师是学校招聘的,当然也有教育部门统一招聘的
6、正式和临时的教师都要教师证 必须师范院校(除非民办)
7、要考试,考不好什么也没有
8、读师范院校毕业一般就有教师证,除非你教育学、心理学挂科,普通话超烂;有教师证只是说明你有当老师的资格,现在不是师范院校的也可以考教师资格证
9、一般都有规定,除非你有多年的教学经验
10、现在教小学的博士都有,最低是大专,一般是本科以上

一句话,在深圳想当公办老师的人有一大把,正式的有编制都要考试,而且专业要对口,非正式的也不容易,民办的就很容易进,但待遇很差(贵族学校除外),一个天一个地。

答得好辛苦,答案保准,我是老师,这些事情我都经历过,加点分吧 O(∩_∩)O~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中山市私营企业) 请问:本人退休后能有多少退休金?(按目前政策不变情况计)

养老金计算办法
根据最新的养老金计算办法,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下限为0.6,上限为3。
因此,在养老金的计算中,无论哪种情况,缴费基数越高,缴费的年限越长,养老金就会越高。
例:
男职工在60岁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00元。
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基础养老金=(4500元+4500元×0.6)÷2×15×1%=54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时,基础养老金=(4500元+4500元×1.0)÷2×15×1%=675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时,基础养老金=(4500元+4500元×3.0)÷2×15×1%=1350元
累计缴费年限为40年.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基础养老金=(4500元+4500元×0.6)÷2×40×1%=144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时,基础养老金=(4500元+4500元×1.0)÷2×40×1%=180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时,基础养老金=(4500元+4500元×3.0)÷2×40×1%=3600元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个月=每月养老金

80年代民办教师

对于80年代的民教,国家有政策。1992年8月7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规定:“民办教师原则上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或县乡共管,以县为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定民办教师的任职资格并任用民办教师。 乡镇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民办教师的考核、培训、奖惩、待遇和乡(镇)内调配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未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乡村和学校不得擅自任用或随意辞退民办教师。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要是上面的5条成立的不到3个的话,那官司赢的可能性不大。这样到学校去解决这问题也就难了,学校既然这样做了,他就有准备的。
对了,是合同满期了,学校他不要你那很合理。学校的做法就没错了哦,你是签的合同的嘛。要是你的集资房的手续都在的话,那么学校是没权收回了。
相关法律 :
教师权益的法律保护与救济 教师所享有的合法的权益,是由国家的强制力量保证其实现的权利。从广义上讲,加强保护教师的立法,使我国的教育法律日趋完备,是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同时,加强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使每一个教师都能懂得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以便正确地行使教师的权利,自觉地履行教师的义务,这也是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应该指出,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是各个执法部门的一项共同任务。一项权益的法律保护,包括法律的事前规则和法律的事后救济。法律的事前规则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是与非,从而影响全社会对自己行为人的价值判断;法律事后救济的功能是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当然,我们希望看到的是法律对教师保护的事前规则。 在实践中,教师权益的法律保护,主要指当教师的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的事后救济,即法律对其权益予以恢复和补救的相关法律制度和程序。 (一)教师权益的民法保护 教师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是我国民法保护的重点内容。在民法学上,财产权是物权的一种,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两大类。自物权是所有权,是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他物权是非财产所有人在他人财产上设定某项权利的物权。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按照权利的性质不同,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前者主要指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需具备的人身权利。如教师的健康、名誉、姓名等;后者是指为法律保护的基于民事主体某种行为、关系所产生的与其身份有关的人身权利。如教师被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光荣称号,就是一种与身份权有关的荣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