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居住证
第十一条 《居住证》发放对象为本市依法申报了居住登记,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来本市探亲、访友、旅游、出差、就医的按照本办法申报居住登记或者有关规定办理了住宿,住院登记的不办理居住证。
第十二条 《居住证》登记内容包括:
1、持有人姓名、性别、民族;
2、持有人户籍地址;
3、持有人公民身份号码;
4、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地址;
5、居住证号、有效期限、签发日期、签发机关、持证人的免冠一寸彩照。
第十三条 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流动人口暂住信息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身份证明;
3、确定居住一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包括自有房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或居(村)委出具的集体宿舍寄住证明等。
4、18-49周岁的申领人须提供流动人口婚育状况证明。
(二)除上述基本材料外,有关人员还应当提供其它材料。
1、属人才。
①本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能力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职业能力认定书、个人收入证明等;
②期限为6个月以上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在南宁市投资创业的申请人、提交投资或者开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③人才的配偶须提供结婚复印件(验原件),其子女及父母的须提供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2、属从业人员。
由市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就业登记证明,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聘用(劳动)合同,参加本市结合保险的缴费记录,从事特殊工种的还须提供岗位上岗证书。
3、投资创业、文化艺术创作、个体经营的人员。
①市发改委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②企业和个体工商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③本市综合保险缴费记录;
④税务部门登记证明。
4、属投靠、就读人员。
①夫妻投靠的,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投靠子女或父母的,须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②在本市就读,须提交本市大、中专校院出具的学习证明;
③在本市培训学习的,须提交本市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受理《居住证》申领时,应当对申领人所提交的申领材料进行核对,确认申领材料齐全的,应当向申领人出具受理回执,申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在受理《居住证》申领后,应当对申领材料进行审查,核准申领人的居住登记录入信息,符合申领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向申领人发放《居住证》,不符合申领要求的不予发放的,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领人,有特殊情况的,通过开启绿色通道,在受理当日工作时间内办结。
第十六条 本市《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制,《居住证》遗失的可申请补领,居住证严重损坏或者居住证主要信息发生变更影响使用功能的,可以申请换领新证。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收取《居住证》工本费,补领或者换领《居住证》按规定缴纳工本费,工本费由持证人承担。
想知道是不是在西安买了房就有西安户口,小孩是否可以顺利入学(两个孩子,一个小学,一个初中)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