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
我是大学四年也一直勤工俭学做家教,接触了形形色色的家长和学生,在我看来,家庭教育的目的是教会孩子学会做人。
首先,家庭教育是教会孩子做一个合格的人。什么是合格的人?宏观层面上说,是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微观层面上说,出世的智者,入世的强者或是积极阳光的普通人。
其次,家庭教育是培养孩子的品质。父母是孩子的老师,言传身教对于孩子品质的养成至关重要。这就包括善良、勤劳、勇敢和能吃苦。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家里大多都是一个孩子,娇生惯养,写作业都需要家长削铅笔、拿课本,孩子长大了怎么独立生活?
再者,家庭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孩子情商,学校是学习知识技能的,而家教则是培养孩子情商,包括为人处世。什么问题该如何解决,是父母应该耐心教会孩子的,很多家长并没有这样的耐性。
总之,家庭教育是孩子教育不可或缺的一环,重视家庭教育,孩子才能健康成长。
家里的餐桌、书桌是源泉孩子每天放学回来,和家长一起吃饭的时候,和家长一起学习的时候,就应该是家长亲自指导、教育孩子的时候。这个时候的教育不是培训班、学校那种教育。而应该是“思维”的教育,就是引导孩子怎么看这个世界,指导孩子对各种事物的判断。
这个任务看似对家长要求很高,其实不难做到。但是如果家长本身是很厉害的,比如就是作家、企业家(我说的是企业家,不是开个销售代理公司,做做倒卖贸易,公司没有核心价值、公司没有品牌力、做生意的根本方法是吃喝PD拉关系、员工不会超过20人那种公司,这种公司的老板就是老板,不是企业家)、教育家、思想家……那么他们在家里的言传身教,以身作则,孩子耳濡目染,孩子都会被很好得影响到。所谓虎父无犬子。
那么大多数的家长,只要自己每晚和孩子一起阅读,就能通过阅读潜移默化得深刻影响和教育孩子。只要是好书,里面都是充满了思想、方法、知识的。这些都能好好得通过家长的指导阅读灌输给孩子,同时,家长的陪同阅读,也能让家长自己的头脑,对世界的认知,对问题的分析和对策能力得到很大的提高。
家长和孩子一起捧着书阅读的过程,也是在以身作则得影响着孩子的心理,“哦,原来晚上不是拿来看手机、看电视的,而是用来看书的,爸爸妈妈都在认真看书,我也要和他们一起看书。”
研究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教育观念的目的?
由于城市化的差异比较大,现在农村的留守儿童越来越多,很多农村孩子得不到良好的教育,研究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教育能够及时地帮他们进行 辅导,也能够帮助农村孩子获得更好的教育
谁会写关于
“亲子鉴定问题,我们国家目前尚无任何法律来认可或规范其程序及效力,所以,它是法律上的一个空白点。”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侯利宏副研究员在接受时讯记者采访时开宗明义谈了她的看法。
侯利宏介绍说,从法理上说,亲子关系属于亲属法律关系,而从大系来讲,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而我国的民法体系中,除了《民法通则》,只有《婚姻法》、《继承法》等单行条文,对于亲属关系,并没有单行的《亲属法》来规范。
尽管如此,还是有学者沿着这些蛛丝马迹就亲子关系问题做了一些研究,并就此展开了讨论,但目前只能说是限于学术层面的探讨,不能指导现实中的司法实践。
鉴定结果不能作为法定证据
由于鉴定结果本身具有一定的证据属性,所以这个问题首先要摆在证据的角度来看。从现有的民事法律和民事诉讼法律来看,没有条文或权威司法解释表明亲子鉴定可以作为法定的证据来使用。
换句话来说,我们平时接触的证明材料有很多种,但是,只有那些法律认可并由司法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证明材料,而且是与案件审理相关的证明材料,才有可能作为法定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亲子鉴定的效力只能是体现在伦理道德层面,还上升不到法律层面。对于一个家庭而言,这就意味着你自己确信你与某个家庭成员确实没有血缘关系,然后你做出某种伦理层面的举动,比如不再承认他是你的父母或子女,但于法律关系而言,丝毫没有意义。
无法与财产的法律关系相比照
侯女士介绍说,有些学者比照财产法律关系上的“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来研究“一个人抚养非亲生子女”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在现实中,这似乎也面临着许多尴尬。
“无因管理”,是一个人面临他人财产遭受危险为尽量减少损失而主动替别人管理财产的行为。如果他为此付出了一定代价,财产的真正主人在受返还后应该给予一定补偿。但把它用于抚养非亲生子女问题上的尴尬之处在于,首先对象是人不是物,关于人的危险处境和损失大小怎么衡量?其次,抚养非亲生子女的人,往往是事先并不知道子女不是自己亲生的,那么,“主动”二字就根本谈不上。
“不当得利”,是一个人意外获得本属他人的财产而长期占有并使用、收益的行为。如果他因此而收益,返还真正主人后要向人家支付一定的补偿。同样,这里首先遭遇的尴尬也是对象是人不是物;其次,长期“占有”别人的孩子的事实存在的基础上,“使用、收益”又从何谈起呢?如果真要算细账的话,到底是抚养者从孩子身上获得的多呢,还是他为孩子付出的多呢?
所以,不能把上述二者的法律后果推加到非亲生子女的问题上。还有,这位倒霉的父亲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又怎么衡量呢?
有婚外子女不能证明不忠实
新《婚姻法》中有关于夫妻互相有忠实的义务的规定,但是,一方有了“婚外”子女,能作为其“不忠实”的证据吗?从情理上说,这是理所当然的。但从法理上说,未经法律认可的证据,是不能作数的。
《婚姻法》关于“不忠实”的考量依据,主要是夫妻一方在外与他人长期同居并有共同生活的要件来判断的,也就是俗称的“包二奶”、“养汉子”等行为。至于在保持家庭关系的条件下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所生子女,能否作为“不忠实”的依据,《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目前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所以也就不能简单划等号。
侯女士介绍说,社会各界还有各种推理,想按特殊侵权来看待这个问题。但是,首先的一个难题是,谁侵谁的权?有人说,生了他人孩子的妻子侵了丈夫的权,或者是孩子的亲生父亲侵了抚养孩子的那个父亲的权,还有人说是抚养孩子的父亲侵了亲生父亲的权,孩子的亲生父母侵了孩子的权。怎么说,都有怎么说的道理,但依据的都是情理,并不是法理。法律不认可这其中的任何一种,那么任何一种就都不能成立。
总之,亲子鉴定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目前在我国法律上是一个明显的空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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