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借读费,是针对学生跨省、市(地)、县(市、区)借读,占据了当地一定的教学资源所收取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0年12月24日公布《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删除了《小学管理规程》中第十二条中的“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小学管理规程》中的第十二条,原本的条文内容为“小学对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删除“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让小学收借读费没有了相关依据。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到公办学校就读,可由其父母按县教育局有关规定,向住所附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入学需提供的主要材料有:
一、是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年龄在15周岁以内,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材料;
二、是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户口簿、父母在当地居住不少于一年的暂住证;
三、是父母相对稳定工作的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等);
四、是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父母符合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有关证明。
对能提供规定的各项材料、被吸纳进入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与本地学生一视同仁。
拓展资料
2010年12月24日,中国教育部公布《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删除了《小学管理规程》中第十二条中的“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据了解,在《小学管理规程》中的第十二条,原本的条文内容为“小学对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删除“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让小学收借读费没有了相关依据。
教育部修改和删除部分规章有两方面原因,由于在规章中引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名称修改或者废止、失效的规定作出修改;规章中一些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要求。
出于这两方面原因,教育部共修改和删除了12条规章。其中,“集资办学”也从《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中删除。
另外,因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要求或者已经被新的规章所代替,教育部决定对《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义务教育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予以废止。
以上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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