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质教育内涵十分丰富。从素质教育的定位看,宗旨是提高国民素质,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公民,灵魂是思想道德教育,重点是提高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从素质教育的功能看,素质教育充分考虑人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主动精神和个性差异,注重形成健全的人格。从素质教育的价值取向看,素质教育关注“人的发展”,并以促进学生的发展作为核心价值。就素质教育的根本而言,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素质教育具有鲜明的特征。一是具有时代性,素质教育强调要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科教兴国和人才兴国战略,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开展教育。二是具有全体性,素质教育强调要面向全体学生、为了全体学生开展教育。三是具有综合性,素质教育强调要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各方面全面、均衡发展。四是具有主体性,素质教育强调要充分弘扬教师和学生的主体性,关注个性和创造力发展开展教育。五是具有长效性,素质教育强调要培养学生的基本素质和终身学习能力,促进和支持学生可持续发展开展教育。
人的素质是一个有机整体,素质教育也是一个有机整体。素质教育不是针对部分学生的“精英教育”,而是面向全体学生、为了全体学生的“大众教育”;不是压抑学生发展的“片面教育”,而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和谐发展的“全面教育”;不是追求升学率的“被动教育”,而是鼓励学生热爱学习、创新思考和乐观生活的“主动教育”。
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有本质不同。
第一,素质教育重视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应试教育只顾抓升学率。
第二,素质教育重视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应试教育只按考试要求向学生传授知识。
第三,素质教育重视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应试教育只注重向学生传授考试技能。
第四,素质教育重视引导学生把知识内化成自身素质,应试教育只要求学生在考试时能完整复述所学内容。
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要着眼于提高人民现实的物质文化生活,又要着眼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也就是要努力提高人的素质,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之一。新时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使命光荣、任重道远。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家庭以及全社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形成合力,切实推进素质教育。
婚姻家庭立法具有什么社会意义
婚姻家庭法的社会意义
婚姻家庭法具有弱者保护功能,这一命题的合理性至少源于三个方面:
一是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
二是法律的价值;
三是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
婚姻家庭既是根据个人的意思、自己选择、成立并维持的成年人之间的自由关系,也是不能根据功利的理由而随意处置的、有着相同生活目标的亲属共同体。自婚姻家庭产生以来,它就担负着诸多的社会职能,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繁衍人口、养老育幼、组织生产和消费。按照社会学界通行的看法,婚姻与家庭,因其功能而存在,生育则始终是婚姻家庭的基本功能。费孝通先生认为:“在男女分工体系中,一个完整的抚育团体必须包括两性的合作。两性分工和抚育作用加起来才发生长期性的男女结合,配成夫妇,组成家庭”,“夫妇不只是男女间的两性关系,而且还是共同向儿女负责的合作关系。在这个婚姻的契约中同时缔结了两种相联的社会关系-夫妇和亲子。”
社会发展到今天,婚姻家庭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男女两情相悦的需求突出了,以个体为本位的夫妇间的情感因素,成为婚姻家庭的重要成分。然而,家庭的养育功能和经济生活的功能并未因此而减弱或丧失。忽略婚姻家庭的传统价值的理论观点,是不符合客观现实和违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践踏婚姻家庭固有品质的行为诸如轻率而随意的离婚、放弃对子女的责任等,将严重地冲击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尤其是养育后代的功能。它的代价必然是弱者(多数情况下是妻子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受损害和福利被剥夺。据有关的统计资料显示,大约有60%的离婚涉及到未成年子女,有70%以上的离异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生活水平下降。
作为人类经过不断探索最终选择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组合形式,婚姻家庭从来都是依靠制度化的力量(如法律规范、道德规范、习惯规则等)而维持和发展的,各种婚姻家庭制度在保障其社会功能顺利实现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当社会还需要婚姻家庭的职能时,就需要婚姻家庭制度特别是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没有婚姻家庭法的保障,婚姻家庭是难以为继的,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是难以发挥的。
2.法律的价值。
法学理论认为,法律蕴含着多种价值,如正义、公平、效率、秩序等。就公平而言,最简单的理解就是平等的人得到同样的对待。老百姓最熟悉的一句话叫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实际上,站在法律面前的人的社会地位永远是不平等的。法律对人的一视同仁,在经济、社会、个人能力和机会等实际不平等的状况下,不但对减少不平等不起什么作用,而且只能使不平等变得天经地义,甚至加深这种不平等。公平有时能够实现社会正义,但只是当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在事实上达到最大限度的合理状态时,才能可能。如果现实家庭的利益与权利的分配仍然呈不合理状态,这种公平顶多只具有形式正义的意义而不体现实质正义。
由此看来,法律对不同的人区别对待是有必要的,对某些弱者给予特别关爱和保护,可以弥补相对于强者而言居不利地位的那些人的不利条件。如果公平原则包括对各类资源的再分配和平等化,那么就必须对具有特殊需要的家庭成员实行特殊对待。比如对没有收入的离婚妇女给付扶养费,这是公平的做法,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这些妇女的生存能力提高到与其他人相同的水平,然后才谈得上从可以利用的谋生机会中平等地获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