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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独生子女政策

洛阳市 一、国家奖扶制度提前实施政策 1.奖励对象的条件:(一)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离异或丧偶的按本人户口性质确认);在城镇一体化过程中,纳入城市市区或城镇范围,成建制转为城镇户口的居民,自户籍转变之日起,5年内可以继续适用本规定。(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并且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规定生育。(三)本人和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含合法收养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当年度年满55周岁以上且不满60周岁,年龄的界定以个人为单位。 2.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成员资格确认和退出的程序、工作时限,信息上报、档案管理,参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执行。 3.奖励标准: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4.奖励对象当年度年满60周岁的退出后,纳入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范围。二、洛阳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 1.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对象是指: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其子女死亡或伤残,夫妻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夫妻有一方年满50周岁的家庭。 2. 救助金发放标准: (一)子女死亡或因意外伤残、因病致残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肢体残、听力残、言语残、视力残、智力残、精神残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有一方年满50周岁后,每年发给不低于800元的救助金。(二)子女因意外伤残、因病致残且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肢体残、听力残、言语残、视力残、智力残、精神残残疾等级为二级或二级以下)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有一方年满50周岁后,每年发给不低于600元的救助金。 3.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资格确认程序:(一)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救助的,应当在每年的1月份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982年6月16、5日前出生的可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2)独生子女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因病致残的,提供由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村(居)民委员会收到《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要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公示期为3天。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于当年2月底前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组(社区、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天。无异议的于当年3月底前报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四)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救助对象逐户调查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组(社区、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天。无异议的于当年4月底前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五)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于当年6月底前完成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三、洛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生活补贴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离异或丧偶的按本人户口性质确认);(二)本人被民政部门确定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持有《河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三)本人或配偶曾经有过生育史,并且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规定生育;(四)本人和配偶现存一个子女(含子女死亡后,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后现无子女。(五)1933年1月1日后出生且当年度年满45周岁。 2. 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生活补助标准: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生活补助采用现金发放形式,发放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 3.计划生育低保对象资格确认程序:申请生活补助的计划生育低保对象,应当在每年的1月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生活补助个人申请表》,提供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河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分别提供以下材料:(1)现存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对象本人及配偶中,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的,可以由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现存子女为收养子女的,同时提供《收养证》。(2)子女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四、双女绝育家庭奖励 1.奖励标准:农村政策内双女绝育家庭及时实行绝育手术的农村双女家庭夫妻,一次性发放500元奖励。 2.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二)绝育手术证明;(三)二胎生育证; 3.申请的程序:申请人到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登记填写《政策内双女绝育申请表》一式三份,村(居)民委员会对符合申请对象进行审核评议,并将审核情况在社区公示栏张榜公示3—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乡镇计生办。 五、参合费资助一、减免对象本区辖区内夫妻双方及其子女均为农业户口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和政策内双女绝育家庭,且已领取《洛龙区计划生育户优惠证》(以下简称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二、减免标准符合上述减免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每年缴纳“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参合费”时,按每户每年减免一人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费。减免的“参合费资金”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并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三、减免程序 (一)减免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区、乡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享受该优惠政策对象的资格进行确认,程序如下: 1.本人提出申请。符合上述减免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由户主向村委会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户口本; (2)独生子女家庭提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政策内双女绝育家庭提交《二孩生育证》及绝育证明复印件。 2.村民委员会初审。村民委员会在收到减免对象提交的相关资料后认真进行审核,并在村政务公开栏内张榜公布3天,确认无异议的,填写《洛龙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减免一人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参合费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对象登记表》),并在《洛龙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减免一人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参合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3.乡镇计生部门审核。乡镇计生部门收到村委会提交的《对象登记表》和《申请表》后,应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登记本》、《政策内双女户家庭登记本》进行核对,无异议的逐村进行汇总,并将《对象登记表》和《汇总表》上报区人口计生委。 4.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区人口计生委对乡镇上报的减免对象进行复核后,符合条件的,给予审批并进行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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