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宁市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入学办法》的有关规定,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家长持以下报名材料到暂住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①家庭户口簿和父母的身份证;
②父母双方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已办理暂住证并在本市居住满一年的证明,父母双方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所列证件之一:市区内居住房屋的产权证、购房合同备案证明,房屋居住租赁证明);
③父母务工就业证明(所列证件之一:工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合同),学生原就读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就学(或转学)证明;
④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根据辖区内学校的生源情况,给予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
南宁户籍管理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拉动内需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措施的补充通知 南府发〔2009〕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2009年1月22日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拉动内需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府发[2009]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结合我市实际,做出如下补充通知: (只保留“关于放宽购房入户政策问题”,其他省略!) 一、关于放宽购房入户政策问题。 1、《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凡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还可另外申请办理不超过2人的南宁市城镇常住户口”,对这“2人”不要求其与购房人之间为“直系亲属”或“亲属”等关系,由购房人指定。 2、符合条件迁入的“2人”,如再按夫妻投靠、子女与父母相互投靠等符合南府发[2003]44号文规定的条件申请迁入其直系亲属的,申请人自己必须在南宁市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 3、购房新增“2人”入户优惠政策的时间界定为:在2009年1月22日(《通知》实施起始日)至2009年12月31日购房(以该期限内签订购房合同为准)并到市房产局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正式办理入户手续则须按规定凭房产证申请。 4、二手房交易享受新增“2人”入户优惠政策,但二手房买受人须在出让人将户口从所交易的房屋迁出后,才能凭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申请办理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5、《通知》第一条第(五)项的“……境外居民购买我市价值50万元(含)以上房产,并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可凭房产证申请办理其本人的长期居留证”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如下办法执行: (1)按国家政策规定,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回乡证”入境内地,可在证件有效期内停留。 (2)按国家政策规定,台湾居民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入境内地,购买房产的,公安机关可视实际情况发给有效期1年、2年或5年的签注。 (3)按国家政策规定符合购置房产条件,并在我市购买价值50万元(含)以上房产的外国人,属于自用且自住满一年以上者,公安机关为其签发有效期6个月的签证,在该外国人遵守中国法律的前提下,可签发延期且签发次数不限(不超过该人护照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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