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儿童的分类
一、残疾儿童(Disabled Children)
二、问题儿童(Problem Children)
三、超常儿童(Gifted and talented Child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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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残疾儿童
(一)感官残疾儿童( Sensory disabled Children)
(二)肢体残疾儿童( Orthopedically impaired children)
(三)语言残疾儿童(Speech impaired children)
(四)病弱与多重障碍儿童( Chronic medical disorders and multi-handicapped children)
(五)智力障碍儿童(Mentally Retarded Children)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标准中,将残疾人分为七类: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智力残疾
肢体残疾
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
其中每类残疾按其程度分为1-4级
美国残疾人教育法(IDEA 2004)的分类
学习障碍
言语或语言障碍
智力障碍
情绪障碍
多重障碍
听觉障碍
其它健康障碍
视觉障碍(包括全盲)
自闭症
聋-盲
外伤性脑损伤。
发展迟缓
台湾地区在《特殊教育法》中规定特殊教育对象包括身心障碍和资赋优异等两类人群,其中身心障碍包括智能障碍、视觉障碍、听觉障碍、语言障碍、肢体障碍、身体病弱、严重情绪障碍、学习障碍、多重障碍、自闭症、发展迟缓以及其他显著障碍等12类。
1978年在英国沃纳克报告(Warnork Report)中首次提出“特殊教育需要儿童”(child with 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简称SEN)。1981年英国的教育法案废止了关于障碍儿童的11种分类,将那些有学习困难的学生统称为有“特殊教育需要儿童”,认为:如果一个儿童具有学习困难,而该困难需给予特殊教育条件才能克服的,则该儿童就具有特殊教育需要。而“学习困难”是指具备下列三项之一的学生:
(1)相比同龄的大多数儿童来说有明显更大的困难;
(2)具有某种障碍,妨碍或干扰其像地方学区学校中其他同龄儿童一样使用教育资源;
(3)5岁以下符合条件(1),或者5岁以上符合条件(2),或者那些如果不提供特殊教育服务就会如此的学生。
二、问题儿童
(一)学习障碍儿童( Learning Handicapped Children)
(二)社会行为障碍儿童(Social Behaviorally Disordered Children)
(三)情绪障碍儿童( Emotionally Disordered Children)
(四)自闭症( Autism)
(五)孤儿和寄养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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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常儿童
也称资质优异儿童或天才儿童,他们的主要特点是有高于常人的智商,有较高的领悟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或某一方面的特殊才能。
标签的优劣
优:标签旨在诊断所需的特定处置为何;标签可增进非障碍者采取保护性的行为反应,以保护障碍同伴;标签便于研究人员沟通研究中的发现;特殊教育所需经费有赖特殊学生的分类;标签便于特定的团体推动特殊计划或制定法律及政策;标签可彰显特殊儿童的需要,使大众易于看到这些人的需要。
劣:标签常令人注意到儿童的缺陷;标签使他人产生负面的态度反应;标签造成他人对特殊儿童行为表现的偏见;标签使人产生不当的自我概念;标签结果使同仁拒绝他们;一旦接受标签,学生心理将受到永久的创伤;标签使他们成为少数的族群,受到另眼看待;错误诊断时有发生,标签有其潜在的危险性。
建议:诊断要审慎和有根据;尽可能选用比较中性的名称;限制它的消极影响;认识分类和标签的有限作用,满足学生的特殊需要比分类和标签更为重要;防止标签的“自证预言”作用和教师因分类标签而产生偏见或作为放弃教育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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