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
成都市五城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成房办〔2008〕60号
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房地产交易中心,经营管理处:
为引导合理消费,促进市场交易活跃,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二、成都市五城区土地范围仍按二环以内、二环至三环之间、三环以外三个环域划分不变。
三、成都市五城区不同环域范围土地上按建筑面积计算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做适当调整,经测算后确定为:
二环以内:5780元/平方米
二环至三环之间:5080 元/平方米
三环以外:4730元/平方米
四、此标准自2008年4月20日起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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