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意见(试行)
(成都市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及《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公安部、教育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坚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方针,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中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是指持有我市五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成都高新区暂住证明和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的外来务工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是指6至15周岁未完成义务教育、随父母在我市暂时居住的儿童、少年。 二、我市五城区及高新区,市、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具体承担所辖区域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管理职责,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公安、发展计划、规划、国土、财政、机构编制、劳动保障和物价等部门在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工作中要各司其职、主动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补助和筹措保障机制。市级财政部门、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财政部门分别建立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就学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纳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预算管理。市教育局每年根据各区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具体情况,将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比例划拨到区教育行政部门。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四、从2004年秋季起,到本市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由其父母持原籍户口簿、本市暂住证和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申请就读初一或转学,学生父母须同时提交原就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转学和学籍证明),在每学期开学前的规定时段,到所属城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点报名登记,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调配后,到划片指定的公办中小学办理入学手续。 五、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经济负担。对按规定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指定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收学校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核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收取借读费。对不到划片指定公办中小学入学,而自主选择其他学校入学的,其教育收费与城区居民子女教育收费政策相同。招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或变相增加学生的经济负担。 六、经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指定的公办中小学必须按有关政策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并将接收情况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针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实际,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建立相应的学籍,其学籍管理按我市现行学籍管理办法执行。对完成学业、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学生,应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或证明。已在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就读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小学毕业后,需升入本区初中继续就读的,按照城区正住户口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办法执行。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我市就学期间,与本地学生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一视同仁。 七、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招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民办学校的设立条件可酌情放宽,但师资、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已基本达到办学条件的招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民办学校应限时审批,同时将此类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纳入管理范畴,在教学研究、质量考核、教师培训等方面加强指导,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对目前尚未达到基本办学条件的,应督促指导其在3个月内达到基本办学条件;对限期内仍未能达到基本办学条件的,在妥善安排好在校学生就学的前提下,由教育、公安、工商、物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查处。 八、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的作用,宣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方针政策、工作规划、办法措施和实际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九、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以外的区(市)县参照本意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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