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3、无配偶者收养子女: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年满35周岁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下列的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双方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5、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35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6、收养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且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5周岁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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