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10〕3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省政府令第60号)和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0〕22号)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成都市现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月850元(每日39.1元);
(二)每月780元(每日35.9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小时8.9元;
(二)每小时8.2元。
三、各区(市)县辖区内具体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双流县、郫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850元(每日39.1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8.9元;
(二)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780元(每日35.9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8.2元。
此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得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标准从2010年8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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