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款凡属义务教育阶段本区学校间转学1类的两种学生,由学生或家长到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经转出、转入学校验证转学条件并盖章后,凭转学联系单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区教育考试中心复核,经考试中心核准后,开具两联转学通知单,一联交转出学校留存,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明并提供相关材料,另一联随转学证明和相关材料交转入学校。校区对应学校原则上应无条件接受此类学生转学。
第二款凡属义务教育阶段本区学校间转学2类的三种学生,由学生或家长到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学校按该种对象的条件验证原件后开出转学联系单,接收学校在班额许可条件下验证原件后开出转学回条,再由学生或家长凭转学联系单、转学回条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区教育考试中心复核,经考试中心核准后,开具两联转学通知单,一联交转出学校留存,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明并提供相关材料,另一联随转学证明和相关材料交转入学校。
如校区对口学校因班额原因无法接收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协调统筹解决。涉及的学校应服从区教育考试中心的安排。
第三款凡属义务教育阶段本区学校间转学3类的学生,原则上应严格控制。先由学生或家长到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再到转入学校填写《转学申请表》(见表二),然后凭转学联系单和转学申请表到基础教育科审核。经基础教育科批准的,由考试中心开具两联转学通知单,一联交转出学校留存,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明并提供相关材料,另一联随转学证明和相关材料交转入学校。
第四款凡属义务教育阶段跨区县(省市)转学的学生,转入本区中小学的,均按上述第一、二、三款操作。从本区中小学转出的,先由学生或家长到原就读学校开转学联系单,后到转入学校开转学回条,再凭转学联系单和转学回条(初中阶段学生转学须由转入地学校区县教育局学籍管理责任部门核准,并在转学回条上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到区教育考试中心办理转学手续,经教育考试中心核准后,开出两联转学通知单,一联交转出学校留存,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明并提供相关材料,另一联随转学证明和相关材料交转入学校。
第五款凡属普通高中阶段转学的学生,由转入学校验证有关证明材料,在班额许可的条件下,经测试后同意接收的,开具同意接收证明,学生或家长凭双方学校盖章的证明到区教育考试中心核准相关材料。经核准同意转学的,由考试中心开具两联转学通知单,一联交转出学校留存,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明并提供相关材料,另一联随转学证明和相关材料交转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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