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以县为主”的原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制辖区入学分配计划,依法保障辖区每个小学毕业生(含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农业转移人口子女)都有一个免费接受划区内义务教育的学位,切实做好各地农村留守儿童初中入学工作。公办初中入学实行“以校划片,结合户口(或人户分离的实际居住地)免试就近或相对就近分配入学”的办法。今年划片入学的计划按每班50人(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含5%以内的招生人数)下达,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必须严格完成计划任务,学校未经批准不得在计划外自行招收学生,更不得以“校内班”、“重点班”、“特长班”等形式变相择优招收学生。
3.各级部门和各类学校要自觉维护“免试就近或相对就近分配入学”的政策。小学未按户口地段入学的学生,毕业时不分配进入热点初中就读;按分配进入公办初中就读满三年的学生,毕业时方具有报考普通高中学校定向择优生的资格。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擅自招收已分配到其他学校入学的学生。严格规范初中学籍管理和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无正常分配手续招收的学生,不予办理初中学籍和考籍。
4.因城市改建和新建住宅小区没有建盖配套中学而造成住户分离,不能参加以校划片入学的小学毕业生,可向小学申请按实际居住地安排中学,但一般不安排热点学校。极个别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指定划区内入学的学生,可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市招办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安排入学。
5.跨县(市)区就读的小学六年级学生,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可继续升入初中就读。若需回户籍所在县(市)区就读初中的,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交就读小学,由所在小学和县(市)区教育局审查其相关证明材料,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及材料统一报学生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由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安排就读。
7.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招生纳入全市招生统一管理,学校的办学地点、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对象、收费项目和标准须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并报审批机关和相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示。民办初中学校自主招生时间统一安排在小学毕业生学业评价后进行,时间为7月1日—7月10日,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提前或推迟时间自行招生。未经批准或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不得擅自招生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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