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三级安全教育;消防安全部分;一、火灾基础知识;(一)什么是可燃物;(二)什么是氧化剂;(三)什么是点火源;二、防火基础知识;(一)职工基本防火常识;(二)常见的火灾隐患;(三)四种防火基本方法;三、火灾报警;;(一)向附近人员报警方法;(二)向消防队报警;(三)报警注意事项;四、初起火灾扑救;(一)火灾分类;(二)灭火的基本方法;(三)常用消防设施的企业职工三级安全教育消防安全部分一、火灾基础知识 (一)什么是可燃物 (二)什么是氧化剂 (三)什么是点火源二、防火基础知识 (一)职工基本防火常识 (二)常见的火灾隐患 (三)四种防火基本方法三、火灾报警; (一)向附近人员报警方法 (二)向消防队报警 (三)报警注意事项四、初起火灾扑救 (一)火灾分类 (二)灭火的基本方法 (三)常用消防设施的使用五、火场逃生 (一)火场逃生的基本原则 (二)火场逃生的要点和方法 (三)火场逃生的心理和行为误区 (四)典型火灾事故案例六、消防安全标志 (一)火灾报警和手动控制装置的标志 (二)火灾时疏散途径的标志 (三)灭火设备的标志 (四)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地方或物质的标志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扩展资料: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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