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是由教育部发布的,具体为: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令第7号
1999年9月13日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教师继续教育多少分为合格
教师继续教育不实行学分,但要求新任教师培训不少于120学时,教师岗位培训不少于240学时。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注重质量和实效。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
为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0学时。为教师适应岗位要求而设置的培训,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按教育教学骨干的要求和对现有骨干教师按更高标准进行的培训。
扩展资料:
教师继续教育要求规定:
1、全体中小学教师普遍接受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技能培训,大多数教师具备运用计算机的基本能力,能开展不同程度的计算机辅助教学。
2、制订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政策法规,“工程”结束时,各地要基本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政策法规;初步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逐步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运行和保障机制。
3、通过培训,使中小学教师逐步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完善知识结构,不断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适应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