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
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在有关
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并可以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
机构或者军事教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的军事训练
。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
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学校组织军事训练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安全保障。
第十七条 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设
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
国家根据需要选送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到有关军事院校接受培训,学习和掌握履行领导
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
对于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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