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我省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规定,特制定以下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请全体教职工遵照执行。
第一条 幼儿园所属各部门,应按“防火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日常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并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防火安全工作。
第二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幼儿园的全体教职员工要认真学习安全防火知识,努力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熟练掌握消防栓、灭火器具的操作和使用,学会保护孩子。
第三条 严格实行“三级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即:班组日检、部门周检和单位月检,严格对所属管辖范围内的电气、电路和防火设施设备完好状态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及时消除各类火险隐患。
第四条 按照幼儿园各部门管理职能范围,在公安消防部门帮助指导下,确定园内安全防火重点区域部位。严格禁止违章吸烟和明火作业,未经许可,禁止安设液化气罐、燃油(气)灶、火炉、电炉、电茶壶、电饭煲、电炒锅等器具。
第五条 各部门应根据工作性质和场所面积情况,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并定期清除废纸杂物,保持工作区域畅通整洁。
第六条 保育员下班前,要关好所有电器,电热水器每天晚上要切断电源,不能开过夜。
第七条 各班睡室、活动室之间的门口,通道要保持畅通,孩子在室内时,不准上锁,发生火灾事故时,教师、保育员要沉着镇静,迅速从安全通道疏散幼儿,不能丢下孩子不管。
第八条 教师要经常对幼儿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发现情况及时制止,同时加强与幼儿家长的沟通,共同做好对幼儿的意识教育工作。
第九条 对忽视安全防火工作,逾期不整改火险隐患,影响幼儿园、职工和幼儿生命财产安全的部门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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