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教育部部长怀进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法实施情况,其中提到:
《教师法》修订将突出师德师风第一标准,明确教师权利义务,增加教师教育教学自主权、教育惩戒权和对创新内容的知识产权等。
2020年12月,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将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今年3月1日,这项《规则》正式施行,这是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作出规定。《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明确确有必要的可实施教育惩戒。《规则》明确了实施教育惩戒的范围: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1.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2.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3.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4.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5.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6.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1.点名批评;
2.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3.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4.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5.课后教导;
6.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同时,教师对学生实施这些惩戒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相信很多家长并不是不愿意孩子在学校接受一定的规则约束,而是被偶尔爆出的教师过度体罚学生的新闻所影响。而为避免过度体罚,《规则》也规定了禁止情形: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
(三)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四)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
(六)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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