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是带有手段和目的的一种教育方式。教育惩戒是为了“戒”、即戒除,预防是其目的,它强调了教育结果和目的的达成。
教育惩罚是一种行为、一种手段。教育惩罚是为了“罚”,比如说体罚、变相体罚等,强调了“罚”的教育行为本身。
教育惩罚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无论是对学生的体罚,还是变相体罚都是不允许的。对于教育惩戒,人们往往认为是教师需要惩戒权,需要一把维护教育进行下去的‘尚方宝剑’。其实,我倒认为,教育的惩戒权说到底不是教师需要,而是学生需要。换句话说,惩戒权并不是给了教师什么权力,而是给了学生正常成长的保障。
倘若,教师和学校有了一套完善的、针对问题学生的惩戒措施,那么用适合孩子的惩戒来矫治孩子的错误,总比等到孩子犯罪了搞个严重的秋后算总账要好的多吧?
教育部2019年11月22日公布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对教育惩戒的概念界定为“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
时至今日,这个《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尚未公布实施,因此,无论惩戒也好,体罚也罢,现在都是不被允许的,都被称为体罚或变相体罚,学校和教师尤要慎重,不可触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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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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