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9日,《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的提出,将保障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惩戒权。可以说,这是将教育惩戒权以立法的形式,正式赋予学校和教师,是国家教育权的具体化。此规一出,立即引起广泛的关注与讨论。
惩戒权与体罚的认识误区。传统观念认为,学校或者老师惩戒学生,和父母教育教训自己不听话的子女一样,是天经地义的责任。但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随着一些西方教育理念的引入,随着我国公民人权意识的增强,公众和社会逐渐开始对教育惩戒产生疑问,以前学校和教师习以为常的惩戒权利,更一度被认为是非人道、反教育、侵犯学生人身权利的一种行为。之所以出现这样的争议或争论,主要是不少人错误地把教育惩戒等同于惩罚,甚至等同于体罚或变相体罚。其实,惩戒与惩罚是有着本质区别的:
第一个区别:二者的根本出发点是不同的。教育惩戒是教师依据一定的规范,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学生的不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以惩罚为特征的一种教育方式。而体罚与变相体罚,更多的是实施处罚的主动一方发泄不满情绪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不会考虑是否会影响到被处罚一方的身心健康,是否真正有利于被处罚一方改正错误。
第二个区别:教育惩戒是手段与目的的结合。教育惩戒是手段与目的的结合,只有符合教育目的的惩罚方式才是教育惩戒。不符合教育目的,甚至反教育的惩罚方式不是教育惩戒。以体罚为例,体罚是惩罚方式的一种,它是指通过对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的行为。体罚有损人格尊严,会给学生造成身体和心理的伤害,甚至会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且体罚宣扬暴力,不利于教育目的的实现,是反教育的。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应该认识到,反对体罚与变相体罚是正确的,但不能连符合教育目的的教育惩戒也一起反对。马云曾经说过一句很富有哲理的话,在此与大家共勉:“教育有油门,但是有油门的东西就得有刹车,惩戒就是教育上的刹车,教师没有惩戒的权力,就是让老师去开一辆没有油门的汽车,学生不是向老师低头,而是向规则低头。不懂规则的学生未来受到伤害更大。”
以上所说只是个人一些不成熟的思考和分析,不当或不对的地方,欢迎朋友们留言探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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