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邀请,我认为教育部关于还惩戒权于教师的做法是正确的。其理由如下:
第一,学生在成长过程中的需要。因为学生在未成年时期,其性格、人生观、价值观等等都处于不稳定时期,随时都有可能把人生道路走偏。因此,在这个时候需要家长和老师来为他们纠偏。如果用批评教育的方式不能解决问题,那就要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不然,犯了错误不能及时得到纠正,他有可能越滑越深,甚至走向犯罪的深渊。
第二,社会和家长对于这个问题的呼声越来越高。古人云:子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因此,在中国封建社会尊师重教,蔚然成风。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当下的教师社会地位仍然不够高。甚至由于一些法规的制定,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教师的手脚。对于犯了错误的学生,教师不敢大胆管理,因为可能会带来很大的麻烦。家长闹,学生闹,在目前的中国中小学校,已经是司空见惯的现象。因此,教师由不敢管发展到不愿管,听之任之了。但,一些有识之士已经看到了其中的弊端,大声疾呼希望国家出台相应的法律,还惩戒权于教师。不然,很多学生会在犯了错误后没人敢管,最终可能他们会走偏自己的人生道路。
第三,惩戒权也是教师维持上课纪律的重要法宝。作为资深教师我本人深有体会,比如在上课期间有一个同学说话或搞小动作,如果你不及时制止,就会有其他同学也群起而效仿之。这样,这个课就没法上了。制止过程中,如果简单的警告批评不起作用,这时教师就应该给这些学生以小小的惩戒。不然,课堂纪律就不好办了。
第四,当然我们教师要区分清惩戒与虐待的界限。惩戒可以,但虐待不行。学生犯了错误,口头批评不行,我觉得可以罚站、罚扫地、罚跑步,切记不能乱打学生。当然,对于古代的打手板的做法,我认为我们应该采取谨慎的态度。最好不用,不得已而为之,则少示惩戒而已,不然打出问题,你会吃不了兜着走。
总而言之,我对国务院教育部还惩戒权于教师的做法是持赞成态度的。但是,我们在执行过程中,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分清楚惩戒与虐待的区别。不然,出了问题还是要负法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