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当地官方是如何定义杨老师的惩戒尺度的, 笔者仅仅想“三问”五莲县教体局。
一问:“处罚决定”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先不论杨老师“体罚殴打”学生是否妥当,单从五莲县教体局的“追加处罚”以及“最新通报”上看来,很难找到相应支撑的法律依据。五莲县教体局“最近通报”称:是根据《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印发》以及山东省等相关规定做出的“追加处罚”,但笔者翻遍了上述的法文条例也只能依稀找到“《中华人共和国教师法》: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的条文(因“山东省等相关规定”定义太广,笔者无法进行查找,希望有相关权威人事提供相应依据)。条文说的很明白:“经教育不改的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解聘”,杨老师是否有“体罚学生的前科”,五常县教体局至今都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
二问:“处罚决定”是否有悖于中央精神?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要求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人民日报》也发表了评论文章:把惩戒权还给老师。五莲县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却表示,体罚学生为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任何教师违反此禁令都将受到严肃处理。该教体局的做法是否与中央精神相违背,我们不得而知。
三问:五莲县教体局是否应为全县孩子的教育负责?
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如果说教书育人是老师天职所在,那么依法行政是否又是当地官员的分内之事呢?“为人民服务”不能仅仅只停留在纸上,更应该付之行动;“人民”不能区分对待,老师也是“人民”的一部分。一个“处罚决定”,不仅仅是断送了一位老师的职教生涯,也让当地广大教职员工感到“寒心”,更有可能滞后五莲县五至十年来的教学质量、影响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教育是培育科学技术的必备土壤。要知道,对于广大人民来说,这个世界本不公平,只有通过努力学习才能来改变自己今后一生的命运。五莲县教体局,“您”能否为全县数以万计的芸芸学子、为你的人民,担当起“您”应该担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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