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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题主所提出的“应该适当的支持老师体罚学生”的问题是错误的!即使“适当”也不对,根本不应该“支持”,而应该“严禁”。
其次,之所以说题主的提法是错误的,是因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1.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3.《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虽然国家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已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但“惩戒”与“体罚”有着明确的区别。
“规则”第二条指出:“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而体罚或变相体罚是对学生身体或心理造成痛苦的责罚,而教育惩戒则是使学生内心深处对自己错误行为产生悔恨。因此决不能把所谓的适度体罚看成是应该的、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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