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邀请!首先回答最后一个问题,老师是有惩戒权的。«人民日报»发表文章称,把惩戒权还给老师。说明原来用戒尺教育学生的方式得到了认可,现在把惩戒权还给老师,又有多少老师能够正确使用呢?到底哪些教育方式属于惩戒权的范畴呢?
结合题主的问题分析,学生上课迟到,老师应当对学生进行教育,教育的方式多种多样,比如罚学生做一次清洁,写一篇小字,背诵一篇课文,让学生在台上说明迟到的原因等,都能够达到惩戒的目的,既不伤害学生身体,又不伤害学生心灵。
老师罚学生跑步,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的老师象征性的让学生跑一圈儿,以示警戒,有的老师可能会让学生跑十圈,甚至更多。虽然跑步也是属于惩戒范围的一种方式,但这种方式导致学生意外摔伤骨折,老师是要负责任的。
惩戒和体罚的关系很微妙,合理的惩戒是教育教学中的一种手段,但不能长期使用同一种惩戒方式。不合理的惩戒,变成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现在老师手里拥有惩戒权,要合理使用,但现在很多老师不想使用惩戒权,担心学生家长找上门儿来,还是把惩戒权还给学生家长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