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案件的判处合情、合理、合法,浙江大学的处理也是有规可依,请大家不要被一些言论所误导。
浙江大学的这位努同学仅是强奸未遂,属于主动中止犯罪的行为,并非是网上所传的强奸罪。
有些人将浙大的处理结果上纲上线,完全是一种颠倒是非的行为,更有人拿哈工大的事件与之相比,更是在混淆视听。
那么,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据报道,浙大的努同学在今年2月份趁被害人醉酒之际,意图与之发生关系,在被害人声称报警的情况下,努同学因害怕而终止其行为。
案发后,努同学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供述了相关事实。法院认为努同学系犯罪中止,且具有自首情节,最终被判一年六个月并缓刑。
由此可见,努同学并没有成功实施强奸,主动终止了犯罪,属于强奸未遂。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最少也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刑法第二十四条也有规定,对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没有造成伤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对已经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
未遂犯的处罚原则有两个,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努同学属于后者,法院在量刑时采用了公诉机关判处一年六个月并缓刑的建议。由此可见,这一案件判决是没有异议的。
随后,浙大给予努同学留校察看12个月的处罚决定。
这个也是大家的争论之所在,那么学校给的处分轻了吗?
从整个犯罪事实和处理过程来看,这一处理是有规可依的,这个规则就是浙江大学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办法。
这个办法是2017年颁布的第119号文,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
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从浙大的处分来看,并无不妥之处,可以说是按规定办事。
为什么浙大没有给予努同学开除学籍处分呢?
主要原因还是犯罪情节问题,努同学虽有发生关系的意图,但在受害人要报警的情况下,主动终止了犯罪。
关键是他还有自首情节,学校也是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才对努同学作出留校察看处分的,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这一处分是根据校规作出的。
可以说是合情、合理、合法,不少人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跟着网络舆论瞎吆喝,连基本事实都不知道。
就开始在网上四处谴责,更为夸张的是,有人拿哈工大作弊事件来对比,竟然还义愤填膺的说处罚太轻。
不知处罚太轻的依据是什么?规定就是用遵守的,既然浙大有这样的校规,那依据校规处分有何不当,校规可不是给某一个人制定的。
有些无良媒体在四处引导,将努同学犯罪中止的事实故意抹去,给一些吃瓜群众制造想象空间,误导舆情。
这类人或媒体的目的,就是为了抹黑司法和高校,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
希望大家能擦亮眼睛,不要被不良舆论误导,在做判断之前一定要认清事实,不要再人云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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