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是我的主业,我来说说这个头疼的问题。
首先,为青岛市的《办法》点赞,这是个好的开始。
这是地方性法规,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
不知什么时候开始,老师手中的戒尺被没收了。
老师对熊孩子束手无策,只能耐心的教育,然而,教育效果几乎为零。
这个《办法》,让老师对孩子的教育手段增加了。至少让孩子知道惩戒的震慑力。
其次,《办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似乎并不一致。
实施时,当以哪个作为执行准绳?
对于顽劣的孩子,惩戒有一定的风险。
打手心,打屁股算不算体罚?
罚站,罚跑步,罚抄书,算不算变相体罚?
根据教育部印发的《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的要求:严格要求教师尊重学生人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学生。
如果老师惩戒学生,家长以《标准》来投诉老师,老师肯定吃不了兜着走。
最后,《办法》中提到的“适度惩戒”没有具体的标准,在操作性方面让老师犯难。
《办法》虽好,但我觉得只有指导性,应该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美国有19个州,已经明确提出,老师可以对学生实施惩戒。
所以,以教育为目的的惩戒就不是体罚。
没有惩罚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
老师不知道怎么惩戒,不敢惩戒,《办法》就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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