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周洪宇提出,《教育法》要明确规定给教师以教育惩戒权。当时在社会上引起了热议,微博上更是有100多万条留言讨论。
大部分网友还是赞同给老师以适当的教育惩戒权,但是也有网友提出了罚站罚抄可以吗?打板子可不可以?更有老师表示,这个权利不敢要,因为后果承担不起。
其实大家是混淆了教育惩戒与体罚的概念。
从法律上说,惩戒和体罚的区别在于:教师惩戒权是教师依法对学生不规范行为施予否定性的制裁,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其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的一种教育权力。教育惩戒是以不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以惩罚为特征的教育方式。正当的惩戒权包括口头严厉批评、教育性惩罚(如罚唱歌、罚办黑板报等)、暂时代管玩具(不同于没收)、纪律处分等。
体罚则是属于一种造成学生肉体和精神痛苦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和名誉权等精神性权利,是违法行为。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都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并规定了严格的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
网友之所以热议教育惩戒权,是因为我国的《教育法》没有明确的说明与规定教育惩戒权的方法与尺度。其实只要法律中明确教育惩戒权的方法与尺度。老师在实际教学过过程中有法可依,适当的惩戒,可以帮助学生改正学习过程中的小毛病,小问题,也不正是家长送孩子去学校的目的之一吗?
就拿我们的邻国韩国来说,《教育处罚法》中对学生的处罚非常明确,老师有权使用直径在1厘米左右,长度在50厘米的棍子来惩罚学生,如女生打小腿5下,男生打小腿10下等,并有专门的教具公司制作配发给老师。
这些国外的先进的教学经验,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中国自古就有“子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我们应该用法律来保证教育惩戒权,老师只有敢于管理学生,学生才能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得到发展,也才能成为一个对社会的有用之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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