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目前生效的教育行政法规,按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批准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标准,形式和内容都比较规范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2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发布);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
《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发布);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2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发布);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发布);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1990年6月7日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
《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1995年1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7月31日由国务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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