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小女孩小月在幼儿园趁老师没注意时,闯进老师休息室。休息室未锁门,里面刚好有清洁工放置的大半桶热水,孩子在玩耍时跌进桶里被烫伤。请问,该情况下幼儿园是否要承担全部责任,或者是要求清洁工、老师承担责任?
分析:幼儿园依法负有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的责任。幼儿园清洁工将大半桶热水放置老师的休息室,热水无人看管,房门又不上锁,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幼儿园的老师未将孩子看住,也有一定的过错。清洁工和幼儿园的老师作为幼儿园员工,其职务过错行为应先由幼儿园承担。同时,幼儿园管理上存在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导致孩子的身体烫伤,幼儿园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幼儿园孩子不睡觉,老师打他手 他却伸手让老师打更疼一些
案例分析:
老师作为监护人有责任和权利对幼儿园的小孩子管教;
孩子叫老师打更疼些,老师不应该这样做,因为孩子是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对事情的法律后果做正确辨别和认识,而老师则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故而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
若是老师因此将小孩打伤,小孩的话不可以作为他不负责任的抗辩事由。
老师若是将小孩致轻伤以上,则须负刑事责任。
老师应该本着公序良俗等的原则积极对小孩进行教育。
自己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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