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关于教育惩戒,成了热门话题。《人民日报》前后多次发或转载有关赋予教师惩戒权的文章,其背后隐含的意思,是很明显的。
还有不少的专家,提出要用立法的手段,明确教师的惩戒权,比如,广东省就出台了《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但也有一些家长和社会其他人士,表达不同意见,认为教师的惩戒权,可能导致教师的权力膨胀。比如,有网友就提出疑问:
请问具体措施是什么?什么时候适当,用什么方式处罚?罚到什么程度?谁来执行处罚?被处罚者不肯认罚怎么处理?家长怎么配合?家长不配合怎么处应对?不说清楚,无法依规执行,也只停留在文字层面。其实,所有的探讨,都明确表达出,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教育需要惩戒,但在如何惩戒的问题上,却是争议多多,莫衷一是。
从法律的角度,赋予教师惩戒权,是不用区分对象特征的——只要违反了,就要惩戒,否则,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举个例子,明知学生是一个心灵特别脆弱的人,也要惩戒,即使你去寻死觅活。
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只要制定了惩戒的细则,就不管是否适合。
但从教育学的角度,因材施教,早已成为了共识,惩戒,自然需要针对不同对象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惩戒方式。
事实上,我们在教育的过程中,会发现一个问题:同样的惩戒,不同的学生,效果是不一样的。中国有句古话,“响鼓不用重锤”,那么,不响的鼓呢?
“惩戒”是施加到人的身体或者心灵上,促进改变的力量。由于人的不同,同样的惩戒,是加到身体会心灵上引发的感受是完全不同的。举个例子说,学生犯错,性格开朗的,给他一巴掌,一点事情没有。
我以前有个学生,每天都希望我警醒一下他(打几下),一直到现在,10多年过去了,我们都是非常要好的朋友。还有一个学生,性格非常内向、敏感,有一次上课打瞌睡,我只是瞪了一眼,她就产生了厌学的情绪!
同样的,还发生过许多极端的例子,老师批评,学生跳楼——而同样的批评,可能对于有些学生,没有一点效果!
我看到我的朋友"晓行致良知"提出了“罚唱歌”“罚做俯卧撑”之类的方式,事实上,道理完全一样,对有的学生,没有任何效果,而有的人,就会认为伤了面子和自尊,然后,出现意外,老师依然难以免责。
所以,你要找到适合每一个学生的惩戒措施,怎么可能呢?
个人以为,既然教育需要惩戒,已经成为共识,那么,现在的关键,不是要去寻找适合每个学生的惩戒方式,而是制定惩戒的细则,明确上限和下限,在这个区间内,教师是属于正常的履职尽责,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同时,还要明确学生及学生家长的申诉权,也就是说,教师或者学校做出惩戒决定后,告知学生及家长,然后给一定时间的申诉。这就相当于司法上的上诉,可以有效避免“冤假错案”。
总之,当务之急,不是试图寻找适合每一个学生的惩戒方式,而是面对教师不敢管的风气,要拿出实际行动,修改法律条文,授予教师和学校一定的惩戒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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