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兴趣培养 > 正文

广东省拟规定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有操作细则,作为家长和老师你们对此充满期待吗?

赋予教师惩戒权必须五步走:凝聚共识,厘清概念,修改法律,制定细则,规范程序今年四月,广东出台《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据信息时报报道:

广东省拟规定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有操作细则,作为家长和老师你们对此充满期待吗?

9月24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草案》明确赋予了教师教育惩戒权。该规定的草案出台之后,引发网友热议,不少的人认为,教师管教权明确后,可在一定程度结束“熊孩子”无法无天的现状,改变老师打不得骂不得的局面,有效遏制教师不敢管、不能管的风气。

广东省拟规定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有操作细则,作为家长和老师你们对此充满期待吗?

不过,也有人认为,明确教师管教权的同时,也要防止出现教育惩戒滥用的情况。

广东省拟规定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有操作细则,作为家长和老师你们对此充满期待吗?

而另外一种声音认为,赋予教师惩戒权,如何遏制教师滥用惩戒权,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也需要有相关的保护措施。

广东省拟规定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有操作细则,作为家长和老师你们对此充满期待吗?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要落实教师的管教权,最关键是要将惩戒规则细化,否则将无法执行。一是老师可能会不愿意管,担心教育惩戒被解读成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二是老师惩戒的时候,不知道惩戒的尺度如何把握。

这些说法和担忧,并不是没有道理。但三水三心以为,赋予教师惩戒权,势在必行(我有多篇文章阐释原因,欢迎朋友们关注后查看我的文章,这里不再赘述),制定惩戒细则,也是至关重要,但在此之前,我们必须要明白,赋予教师惩戒权,并不是简单的授权,而是有至少以下四步需要走:

第一,凝聚共识,应就教师的教育惩戒权进行调研我们做出某一个决定,不能仅仅是拍脑袋。主席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就很好的诠释了决策之前我们最应该做的事。随后,在《反对本本主义》一文中,提出“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的著名论断!

而现代社会,技术条件越发成熟,我们的调查研究,手段更加丰富。通过对教育现状的调查,了解广大民众对教师的教育惩戒权的态度,是非常容易的!

个人以为,我们的调查研究,至少要面对以下几个群体来展开:

一是家长群体:学生首先是家庭的孩子,教师是否应该有惩戒权,家长的态度是很重要的。所以,需要面对家长,进行调查。

二是教育专家群体。教育专家这个词,目前有些尴尬,但总体上来说,专家的视野更宽,对教育的思考和理解也比一般人深刻得多,我们需要征求专家们的意见。

三是法律界人士。教师的教育惩戒是否有悖于法律,我们必须征求法律界人士的意见,毕竟,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们需要依法治教执教。

四是教师群体。教育惩戒权的最后实施,是教师,给不给惩戒权、如何给惩戒权,如何实施惩戒权,教师应该是很有发言权的!连教室的意见都不征求,意义何在呢?

但迄今为止,三水三心并没有见到任何一个部门,对教育惩戒进行调查研究(有些个人的调查,但取样存在扬中的偏差,不足以采信),这不能说不是一件非常遗憾的事情!

第二,厘清概念,避免实际操作中出现模糊空间中国人讲究“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语出《《论语·子路》》)

而在实际中,我们的一些概念,是不清不楚的。比如体罚、变相体罚。

据《现代汉语词典》,体罚的解释是“用罚站、罚跪、打手心等方式来处罚儿童的错误教育方法”。

在这里,“罚站”是明确的被界定为“体罚”的,而后面的“等方式”,语焉不详,难以把握。

更关键的是,“变相体罚”一词,并没有收入权威的词典中,法律也没有明确的界定。有些专家的界定,也不一定适用。这样一来,我们的实际操作中,就有很多的模糊空间——稍不注意,就是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甚至,依照变相体罚的话,教师的任何教育行为,都可以被界定为变相体罚!

比如,这次广东出台的《草案》中“责令站立、慢跑”,完全可以界定为“变相体罚”!

为什么赋予教师惩戒权,而教师不敢接呢?原因不就在与这里吗?

第三,修改法律,依法治教执教不能成为一句空话依法治国,是国家的大政方针,是不容逆转的。而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依法治教、依法治教,必然是教育的基本方向。也就是说,赋予教师惩戒权,必须要有法律依据。

而事实上,在目前,赋予教师惩戒权,还客观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第五条就规定: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我曾经举过一个例子,我的一个学生,因为上课走神,被我瞪了一眼,一直对此耿耿于怀。在她看来,我的这一瞪,已经是“侮辱人格尊严”了!

另外,现在的未成年犯罪,已经呈现出比较明显的低龄化趋势,前一段时间发生过两起“弑母事件”,皆因为未到接受刑事处罚的年龄,而免于处罚。而最近一些年日益猖獗的校园欺凌事件,最后的处理,也往往是不了了之。

所以,对现行的法律进行必要的修改,是赋予教师惩戒权的重要前提。否则,法规赋予了惩戒权,法律要惩治教师的惩戒行为,而在效力上,法律是大于法规的——教师不结果惩戒权,是要承担法律风险的!

第四,制定细则,让老师的惩戒权关进制度的笼子三水三心在之前的一篇文章中就说,赋予教师惩戒权,需要明确惩戒的内容,制定惩戒细则。

我们很容易将惩戒与体罚等同,其实,惩戒,是包含体罚的。我不是鼓吹体罚——试想,将犯罪分子,关进监狱,这是不是一种控制身体的行为?控制身体、限制自由这是不是一种体罚?我总认为,我们不能谈体罚色变,有些专家,反正自己又不上课,尽说些无用的——但结果是被采纳了。

也就是说,哪些行为,应当受到惩戒,应当受到怎样的惩戒,都要明确,要通过制定一些细则,来具体规定,不能泛泛而谈。

这个细则,应该针对不同的年龄阶段认知水平不同的特点,加强针对性。惩戒可以从学习、纪律、卫生、交往等方面制定,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做了什么应该怎么办,都应具体。

如何制定这个细则,应该通过学校、教师、法律工作者、家长、社区代表等,一起来制定。

这个惩戒细则制定之后,教师的惩戒行为,就不应受到任何非议,法律和社会要充分保护,才具有实质的意义。

而一旦教师的惩戒行为,跳出惩戒细则,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这是对学生正当权利的保护。

第五,规范程序,用程序正义保证学生的正当权益在法律上,有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说法。赋予教师惩戒权,也要通过程序的规范,来确保惩戒权的合理使用。

据不完全统计,大多数暴力体罚,都是教师情绪失控的状况下发生的。而避免教师情绪失控的办法之一,就是规范惩戒程序。

举个例子,监狱是惩戒,但必须通过公安的调查取证、检察院来提起公诉,法院判决之后,才能送到监狱去接受惩戒。

教师的惩戒权,也应该用规范的程序来行使。三水三心以为,可以采取如下的程序:

1.教师提出书面的惩戒请求并附相关材料;

2.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3.学校相关部门出具惩戒告知书并送达学生及家长;

4.学生积极长进行申诉;

5.学校相关部门进行惩戒!

在这个过程中,老师的情绪会逐渐平和,而规则的威严,得以保护。如果学生和家长不认可,可以申诉,这就类似于二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避免“冤假错”。

总之,广东出台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在全国开了先河,是第一个吃螃蟹的勇士,值得钦敬。但赋予教师惩戒权,绝不仅仅是细则那么简单。

(三水三心的所有回答,皆为原创,未经授权,不得转载。一切剽窃和洗稿,都将受到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