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的教育问题。
双方孩子都要教育好,对跳楼的孩子做好思想教育,排解其心里压力;对被压到的孩子则是做好安全教育,平时玩耍时要选择好环境,注意周边安全等。
2.涉及的法律问题。
跳楼小孩子的监护人应承担责任吗?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即监护人在未成年人致人损害案件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为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行为缺乏充分的认识、无法做出合理的判断,孩子的日常行为或多或少可以影射出家长日常的教育问题。
3.小区内高空坠物的处理。
(1)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要立即赶到现场,确定坠物造成的危害情况。如有伤者,要立即送往医院、拨打急救电话或采取紧急措施。如造成财物损坏,要保护现场、拍照取证、固定相关证据并通知相关人员。
(2)确定坠落物来源。
(3)及时协调受害人员与责任人协商处理。
如果找不到具体的肇事者,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要注意一点,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承担补偿责任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追偿。例如,甲、乙二人房屋窗户相邻。丙在楼下经过时被楼上掉落的烟灰缸砸中受伤,而甲、乙两人均有嫌疑。法院判决甲、乙对丙的治疗、康复费用进行了补偿后,甲发现实际是该日在其家中做客的丁在窗台抽烟时失手将烟灰缸掉落。在此情况下,一方面,甲可向丁另行起诉主张权利。而乙由于摆脱了嫌疑,则可以对原审判决申请再审,免除自己的补偿义务。另一方面,由于丙仅仅是获得了部分补偿,故就其未获补偿的部分损失,仍得以向丁主张权利。而丁作为直接的侵权责任人,应当对其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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