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以德治教,更要以法治教。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师法》都有对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禁止条文。同时又赋予了教师惩戒学生的权利,但是对于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说法较为明确,而适当惩戒则比较模糊,什么样的惩戒措施不属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则很难把握尺度。
在当下这种越来越注重人权,和人们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的今天,教师因为体罚学生和变相体罚学生遭受处分的新闻已经屡见不鲜,最终绝大多数都会认为教师管理失当,给予教师处分,甚至开除行业禁入等处罚。
因为教师惩戒权以及具体怎样惩戒属于合法范畴比较模糊,又加之被处罚教师越来越多,并且在家长维权越来越多的社会背景下,甚至个别家长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教师管理过程中的小失误,过度维权。这必然会导致教师在学生管理过程中畏首畏尾,甚至又个别教师只教学不管理的情况发生。
最近教育部又发文明确教师有惩戒权,并鼓励教师进行适当惩戒,笔者认为应该尽快出台更加明确教师惩戒操作指南,明确针对学生常见违纪应该使用惩戒手段和方法,最好有配图,指定更加明确操作指南或者手册,这样才能有效避免教师产生“多做多错,不做不错”的想法。
只有这样才能从法律上更加明确教师权利、责任和义务。要不然在教师过度维权的形势下教师俨然成为了弱势群体甚至于高危职业。这样对与遵守纪律的学生不公平,对于那些因为正常管理学生而被恶意讹诈的教师也不公平。
在提高教师师德,提倡以德制教,更应该依法制教,依法保护教师正当权益不受侵犯,教师惩戒权也应该用法律明确,而不是欲言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