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一个基本理念,避免两个误区,采取三种策略——一线教师如何把握惩戒权惩戒权尚未由法律赋予教师,但这必将是迟早的事,作为教师,提前思考如何运用惩戒权,有利于将来工作的开展。
我们知道,权利和义务,其实是一个法律概念,所以,惩戒权,必须是由法律赋予教师的,而不能是任何人(家长活着领到)或者单位(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私相授受。
目前,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学校层面以及家长层面,都在呼吁要赋予教师惩戒权,国家也在最近出台的多个文件中对次予以了明确。比如,今年6月出台、7月公布的《
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就明确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随后,教育部表示,正在研究制定惩戒权的实施细则,并为此,积极对《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配套修改。
但截止目前,法律并没有赋予教师惩戒权,惩戒细则也并未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也没有修改,所以,在这个时候,说“一线教师如何把握惩戒权”,为时尚早。
但凡事都要未雨绸缪,作为一线教师,提前了解相关信息,做一些思考,实在是教育之福。
那么,一线教师如何把握好惩戒权呢?
第一,把握一个基本理念:没有最有效的惩戒方式,只有最合适的惩戒方式在如何进行有效惩戒之前,我们必须明白一个基本的教育问题,那就是每个学生都是独特的——这个世界上,没有一种方式,可以教育每一个学生。我们知道,这个世界是丰富多彩的,而世界的丰富性,首先来自于人的丰富性特别是人的个性和思想的丰富性与复杂性。正如伟大的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所说“每个孩子都是一个完全特殊的,独一无二的世界”(《苏霍姆林斯基的一生》)。我们以前有句话,叫做“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现在有万能钥匙了),对于人来说,是没有万能钥匙可以利用的——人不同与机器,也不同于任何其他动物!举个例子来说,上课违纪,一个眼神,对于有些孩子来説,就足够了;而对于有些学生来说,声嘶力竭的怒吼,都不一定能阻止——你说,有适合所有学生的最有效的惩戒方式吗?就以导致安徽铜陵周安员老师自杀的正常班级管理而言,学生发生争执乃至打架,是再正常不过的了,大多数情况下,老师一出场,双方就会马上停止,然后向老师诉说自己是多么有理。而案例中的男生,不但不停止,面对老师的制止,还与老师发生冲突(新闻报道说“打了老师一拳”)。再说,同样的惩戒方式,比如口头批评,有的孩子能认识并改正,而有的,却认为这是奇耻大辱,甚至发生国际个别学生因此自杀的案例。三水三心做班主任的时候,一个学生染了发,提醒多次不改正,便一剪刀,剪了一道槽。当天,这个学生就把头发剪掉了。而同样的事情,去年11月,理发师将学生的头发剪得太短,类似于光头,竟然导致学生自杀!(见下图)第二,避免两个误区:惩戒万能论和惩戒无用论其实,关于教师惩戒权的探讨,从来都不绝于耳。但在目前,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惩戒万能论和惩戒无用论。
惩戒万能论,一般是一线教师(包括很多家长)特别是长期与行为习惯、学习习惯较差的孩子打交道的老师所坚持认为的。他们认为,没有惩戒,连基本的课堂纪律都不能保持,谈什么课堂质量呢?
而惩戒无用论,则是一些秉持民主与尊重教育理念的专家的观点,他们从人的权利的角度,认为学生也是独立的有思想的个体,只能用爱感化、用思想引导,而不能像对待犯人一样采取惩戒手段。
而三水三心认为,这两种认识,都比较极端。个人以为:惩戒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惩戒则万万不能。
稍具常识的人都知道,地里的庄稼,需要清除杂草,才能丰收,同理,人的行为,必须受到规则的约束,才能确保社会的正常运转。学生违反规则,没有受到惩戒,就如同是思想和行为上出现了杂草,如不及时清除,必将危害其终身。
但作为教师,我们要知道,教育是“心心相印的活动,唯独从心里发出来才能打动心灵的深处。”(人民教育家陶行知先生语),所以,作为教师,我们一方面要对违纪违规的学生,采取适度惩戒,另一个方面,要深入体察学生内心世界的细微变化,用爱来温暖和感化。
第三,采取三种策略: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规而异具体到教师的教育惩戒行为,什么样的惩戒,才是适度的呢?这一个问题,其实,是没有固定答案的,既有时代的差异,也有个体的差异,还有规则的差异。个人以为,所谓的适度惩戒,就是要做到“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规而异”
一是因人而异。不同的学生,接受惩戒的度是有差别的,有的学生能接受体罚,有的学生连一点批评都接受不了。三水三心有一个学生,当年被我狠狠的瞪了一眼,一直到现在,都不能完全释怀。
而因人而异,还要看师生之间的关系。我有一个学生,我打他骂他,都一点问题没有,甚至,我们的关系还越来越亲密,直到现在,我们之间的关系,超越他和父母之间的关系。但另外一个老师骂了他一顿之后,这个孩子,竟然准备自杀!
二是因时而异。不少朋友在我的文章后留言,说70后如何,80后如何,这其实就是时代差异——时代不同了,人也在发生变化,在用过去的方式,就是“拘泥不化”了。所以,“20年后拦路打老师”的主审法官的一席话,很有道理“教育方式要与时俱进”——很简单的道理,但我们总是看不透啊!
三是因规而异。依法执教,就是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来执教。比如现在,体罚是严厉禁止的,你还要体罚,那不就是违规吗?杨守梅老师不就是明证吗?一旦惩戒细则出台,那就要依据惩戒的细则来,按照惩戒的程序来,否则,就是违规——而一旦违规,轻则被批评,重则丢饭碗,甚至可能颜面扫地啊!总之,作为一线教师,不能奉所谓专家的话为圭臬——他又不具体面对学生,站着说话不腰痛嘛;也不能完全依靠自己的感觉和情绪管理学生,要知道,人总是要守规则约束的;而适度的惩戒,那就只剩下三个: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规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