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了«人民日报»转发«中国妇女报»的一篇文章称,将惩戒权还给老师。很多网友对老师的惩戒权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主要是惩戒和体罚之间这个度如何把握,合理的惩戒是教育教学的一种手段,不合理的惩戒是一种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体罚是«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禁止的,如何才能把握住这度呢?下面以具体事例来说明。
张某是某班的学生,张某在上课时捣乱,影响同学和老师,老师为了惩罚张某,就让张某把老师讲的笔记内容多抄一遍,然后交给老师检查。这是合理的惩戒,是老师行使的一种权利。如果老师让张某把笔记内容抄600遍,这是不合理的惩戒,是一种惩罚行为,伤害了学生的心灵。
如果老师用戒尺轻打学生手板,以示惩罚,这是合理的惩戒。如果老师一气之下,打了学生一耳光,这是一种体罚学生行为。
所谓惩戒,就是惩罚教育,引以为戒的意思,惩罚是教育教学中的一种手段,引以为戒是惩罚的目的,让学生吸取教训,不要再犯类似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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