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起草《劳动合同法》至今,劳动法学界乃至社会上充斥着一种观念逻辑,并成为主流的声音。观念逻辑以抽象的“强资本、弱劳工”以及“劳资对立”的观念为起点,秉持“贫者当助,富者当抑”的泛道德主义精神,认为“劳资不成熟,公权需介入”,讲求的是借助国家之手的“抑资扶劳”之术。
法律应当遵循现实逻辑,不应该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贴上“善”与“恶”的道德标签。因为“道德化的意识形态,往往把复杂问题简单化,把无涉道德的技术问题变成无法调和的大是大非,把合作、妥协、共赢的可能变成对抗式的零和游戏”①,甚至是负和游戏。现实逻辑反对借助国家之手进行“一边倒”式的“抑资扶劳”,法律调整应当以劳资双赢为目标,讲求“平衡之术”。
2013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这部“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司法解释,较之于半年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做了大幅度地删改。在条文变动的背后,体现出的其实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理念上发生了从观念逻辑到现实逻辑的巨大转变,司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将更加注重“平衡之术”。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所。
《解释四》主要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终局裁决的认定标准、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撤销终局裁决案件的程序、经济补偿的条件、竞业限制、劳动合同变更以及涉外劳动关系的认定等方面作出了解释。有的是对前三个司法解释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有的则是对前两个司法解释从未涉及的领域进行了架构和创建。
《解释四》条文虽然不多,但严循劳动立法目的,参酌吸收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经验,对劳动争议审判实务中突出存在的程序性和实体性问题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解释。
为帮助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官和社会各界精准把握司法解释的条文原意和制定背景,奚晓明等延续以往惯例,组织参与司法解释起草和讨论工作的同志撰写《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理解与适用》,逐一对《解释四》条文所蕴含的丰富内容作了翔实阐释。
为增强读者深入理解相关理论背景和司法实务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我们还精选了相应的案例附后,使得《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理解与适用》的内容更为丰富、系统,以满足各界人士在司法实践以及其他劳动关系实务中的多样化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