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实施处分的权利;《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教师法》规定,教师有评定学生品行的评价权,并提出教师应当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法律虽然没有直接使用教育惩戒的概念,但这一概念已经约定俗成,被社会和教育界普遍认同,符合我们的文化传统和教育实践,也是教育权的题中应有之义。
制定《规则》是确权、也是限权,出发点就是将法律规定的学校、教师的教育权进一步细化, 对法律禁止的体罚等教师不当管理行为划出红线,推动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规则》 名称叫“规则”而不是“办法”,也是考虑不是简单规定怎么实施教育惩戒,而是着力健全规则,细化法律规定,强化可操作性和可监督性,规范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各方行为,寻求最佳平衡点。同时,考虑到有关教育法律如《教师法》可能做出修改,教育惩戒的实施也要不断通过实践健全完善,《规则》 将在一段时间后适时进行评估,并进行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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