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研究制定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教师可以对学生实施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和强制措施。
一旦该《教育惩戒规则》正式颁布实施,作为教育一线的学校和老师,我认为这几个“信息点”是必须清楚的:
一、《教育惩戒规则》是对教育法规的“明细化”,而不是“扩展化”。教育“惩戒权”不等于“体罚”权。
该《教育惩戒规则》的制定依据是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这些法规中所明确规定的“体罚”和“变相体罚”等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行为,依然为严厉禁止的。一线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规则》时,必须做到心中有数,言行有度。如果认为《教育惩戒规则》已经为“体罚”和“变相体罚”松绑,是完全错误的、危险的!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支持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言行。
二、《教育惩戒规则》的顺利实施,需要校规校纪更规范化、透明化、人性化。老师惩戒学生时不可个性化、随意化、特殊化。
在我们当前的教育实际中,一线老师在处置学生违纪行为时,习惯于凭老师自身的个性、当时的情绪以及对学生的情感作参考尺度。比如:同一学校中的2名学生,当出现“缺课”这同样的违纪行为时,不同的班级、不同的老师、不同的时间下,其处罚手段很可能大相径庭。
这很容易让学生感觉到不公平,从而抵制处罚,导致师生关系恶化。《教育惩戒规则》要求学校的校规校纪,既要规范严肃,又要透明公正。
学校校规校纪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执行。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
三、《教育惩戒规则》明确对惩戒措施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和严重惩戒三大类,不仅要求教师须把握惩戒的尺度,还要求教师实施惩戒时不得越俎代庖。如“一般惩戒”中的
(四)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如“较重惩戒”中的
(三)由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四)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如“严重惩戒”中的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
这些条款,既对学生的某些违纪行为给出了严格的“度”,也明确了“专”。因此,老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是不可任性而为的。否则,教师的权益可能会一不小心就受到自伤自害。
四、《教育惩戒规则》带给一线教师最大的“利好”是:不再为自己正当的、适度的教育惩戒行为“背黑锅”。曾经有网媒爆出,某老师仅仅对某违纪学生用书本扇了几下,而学生便做出过激行为;某老师因对某违纪学生进行口头批评,而导致学生跳楼……老师的行为本属正常的教育行为,可一旦与学生的过激行为扯上关系,教师就须担责。这不仅严重伤及了教师的教育积极性,也伤害了教育的健康发展。
而《教育惩戒规则》颁布实施后,为教师是否该承担教育惩戒的意外后果,提借了有力的法规依据。给教师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注入了一支“镇静剂”或“强心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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