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凡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出生)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应当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盲、聋哑、智障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入学方式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以适龄儿童、少年和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一致,适龄儿童、少年和法定监护人户籍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为依据,实行就近入学,公平就学。
三、免学、缓学办理
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
四、学籍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一年级、七年级新生按规定办理入学报到注册后,填写有关学生信息表格,学校为每一位学生建立电子学籍档案,电子学籍档案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
五、转学及学位安排
学生需要转学必须是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且户籍变更,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需要转学到其他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同时,学生转学坚持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依据“小学相对就近,初中相对集中”的原则,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非毕业年级接收转学生的工作,最迟不得晚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办理。学生在休学期间、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公办中小学的六年级、九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学生办理转学手续需先由接收学校出具接收证明,其余流程均由学校及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在《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中完成转学审核。
六、休学和复学
学生因伤病或需跟法定监护人到外地探亲工作等,无法继续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由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等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准予休学。
患有传染病或其他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疾病的学生,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确认后,学校可令其休学。
休学期满后,学生须持休学证明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书,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复学时学校可依据其实际学习能力程度,并征求学生本人及法定监护人意见后,将其编入相应年级就学。
休学期满仍不能如期复学的,应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法定监护人异地工作(生活)等证明,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继续休学。
七、领取完成证书要求
义务教育段学生完成规定学时,经初三学籍审核后的在籍学生,参加毕业考试后,由学校发给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成都市九年义务教育完成证书》。
在我市初中学校就读回原籍参加中考的学生,由原籍地招考办出具中考成绩证明,就读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报市教育局备案,可领取《成都市九年义务教育完成证书》,在外地就读参加本市中考的学生,由市招考办出具中考成绩证明,应回学籍所在地领完成证书。
学生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但在初中段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者为肄业,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者为结业。由普通学校送特殊学校学习的学生毕业或结业,根据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其他监护人)申请,由保留其学籍的原校或在读学校颁发《成都市九年义务教育完成证书》。
该文件的解读机构为市教育局普通教育一处,解读人为王权林,联系电话为028-61881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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