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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发文:校园欺凌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对此,你怎么看?

重新激活工读学校,可谓治理校园欺凌的无奈之举,需反思我国的学校教育。

我国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随之,全国各地的工读学校或撤销或萎缩,据统计,截止到2010年12月,全中国仅有67所工读学校且绝大多数没有几个学生。可以说,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有不良行为的适龄学生,不把有违法犯罪行为但因年龄原因不追究法律责任的学生送到专门的工读学校,这是教育和社会的进步,因为工读学校这种管教方式会给有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贴上标签,不利于他们的成长与融入社会。

但是,近年来,针对校园恶性欺凌事件,以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增多,呼吁降低未成年人入刑年龄,以及开除违法犯罪学生,恢复工读学校的声音日益强烈。之前,已有地方采取措施重建工读学校。这某种程度说,是保障未成年人平等受教育权的倒退,而其对校园欺凌、未成年违法犯罪的治理效果也要打问号。

当年之所以要淡化工读学校,是因为这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矫正效果并不好,一名学生进了工读学校,也就被贴上终身难以清除的标签。取消工读学校的方向是正确的,问题在于,我国的普通中小学,没有做好对所有学生的法制教育、规则教育,在强调分数、成绩的应试教育体系中,知识教育之外的其他教育,包括法制教育,都被边缘化,而且,学校老师更关注成绩优秀的学生,对成绩差的“差生”很不待见,在一些初中学校,对于那些总是惹事,成绩又差的学生,学校老师通常采取的方式是放任自流,不愿管教,担心管出麻烦来——老师一批评,有的学生就称老师是体罚和变相体罚,教师就面临违反师德的风险。

把这些学生清除到工读学校去,普通学校很多老师、家长是支持的,即清除掉学校里的“害群之马”,可是,这不利于落实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也不是对这些学生负责任的态度,而且,最终,他们也不可能从整个社会清除出去,等他们走向社会之后,难以融入社会的他们,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伤害。教育、培养每个学生成为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应该从教育,包括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抓起,不完善教育,而指望采取降低入刑年龄和恢复工读学校的方式,治理未成年违法犯罪问题,是简单、粗暴的想法。在实施新《义务教育法》时,我国明确了对未成人保护与预防犯罪的学校责任、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但这些责任并没有落实到位。

多一所学校,就少一座监狱,这是办教育的价值,而这里的学校,一定要是履行教育责任的学校。我国学校教育当前的首要问题是,没有切实做到依法治校,因此,教师职责、师生关系、家校关系不清晰,学校都没有依法治校,也就缺乏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良好基础,包括,在出台校规时,是否做到不违背上位法,侵犯教师、学生权利?在处理师生冲突、家校矛盾时,是否严格依法办事,纳入法律程序处理?当学生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时,是不是通过法律程序调查、处理?虽然14岁以下不追究刑责,但是不是应该接受必要的惩罚?

我国的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父母应该履行监护人责任,社会娱乐场所、经营性网吧不得向未成年开放,可有的父母根本没有履行监护责任,同时,未成年学生进娱乐场所、经营性网吧,买烟、买酒,获得暴力、黄色的信息(包括文字、视频、游戏)十分容易,这些问题不解决,把未成年出事的责任,推给未成年人,然后将他们隔离起来“分而治之”,这不可能起到治理效果。

多思考当前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存在的问题,切实解决这些问题,给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学校、家庭和社会环境,加以积极引导,才是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本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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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发文:校园欺凌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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