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课程标准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素质的基本要求
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必须体现国家对公民素质的基本要求,这是对义务教育阶段各门课程标准提出的一个根本性要求。课程标准是对不同阶段的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提出基本要求,规定各门课程的性质、目标、内容框架、提出教学和评价建议。而这些要求、规定和建议都必须符合义务教育课程总的培养目标,必须有利于而不能有悖于义务教育课程培养目标。众所周知,义务教育在一定意义上是公民素质教育,因此,义务教育课程的培养目标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都必须体现国家对公民素质的基本要求。
公民素质这一概念最早是西方提出的。国际上通用的这一概念,至少包含以下含义:了解现代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并具有相应的实践能力;了解现代国家运行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具有民主与法制的意识和民主参与的能力;了解现代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需的基本规范和伦理底线;了解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学会自主判别、自主选择和自主承担,能够为现代社会有尊严的多样性做出贡献。
我国关于公民素质的基本要求,主要反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表述中。我国宪法在第二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中,涉及到了对于公民在政治素质、文化素质以及作为劳动者所应具有的素质等公民素质方面的基本要求。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作为本次课程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指出要使学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质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这是国家对公民素质的基本要求在课程总的培养目标上的体现。
义务教育阶段所设置的各门课程的国家课程标准都要贯彻这一培养目标的精神,并结合本门课程的性质特点,使这一总目标在本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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