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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

  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所谓意识是一种观念形态的东西,是与物质相对应的。马克思主义早就告诉我们,意识不是从来就有的,是物质世界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意识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产物,而且只要人们还存在着,它就仍然是这种产物”,意识是人脑对物质的反应,是人脑的机能、“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
  意识根据它的对象和内容不同,可作不同分类,如自我 意识、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又可进一步细分,法律意识就是社会意识的一种。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它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
  据此,我们可以将大学生法律意识表述为:大学生群体对法、法律或其现象的反应形式,即心理、知识、观点和思想,包括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这种反应和体验是积极的,能动的。这种表述可以概括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不同层次和组成部分,正如刘旺洪教授所言:“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
  ”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备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征,同时还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就其主体而言,大学生的年龄层次、受教育程度有别于其他社会群体或社会公众;就其内容而言,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成熟的科学人生观和世界观,致使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因此,他们的法律意识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
  虽然客观上讲,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法律意识必然包括法律思想体系的理论内容,但就实际状况而言,在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中,法律思想体系理论内容的比重还是较低的。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结构 大学生法律意识是一个多要素、多层次的复杂系统,它包括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理论、法律信仰四个基本要素,这四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渗透,形成由低级向高级,由深层到表层,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多层次结构。
  只有当四要素产生最佳组织效应时,才能实现整体功能的最优化。 1.大学生法律心理,即大学生在现代社会环境下对现代法及法律现象的直接心理反应、感受、体验等,是大学生对法及法律现象反应过程中所形成的直接的心理状态。大学生的法律心理是在对法律观念、法律理论、法律理念的向往与勇于接受的基础上和导引下而形成的直观而不片面、具体而不盲目的感性认识。
  这种感性认识可使片面性、盲目性、自发性降至最低限度,是大学生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为指导,克服自身的偏激性而获取的。因此,大学生法律心理具有如下特征: (1)辩证自觉的感性认识能力。主要是指大学生在对法及法律现象的感性认识中,能够克服传统法律心理及青年人的偏激心理,使其更具全面、客观、正确的成份。
   (2)乐于接受新的法及法律现象的心理取向。指大学生对新的法事物、法现象不是持漠然态度,而是积极主动学习、遵守、运用和维护新法律、新法规。 (3)主动积极的诉讼心理。大学生应摒弃避讼、厌讼、惧讼的心理,以主动积极的态度参与诉讼。 (4)扬弃传统法律文化的心理机制。
  指大学生对于传统法律文化能够辩证接受的心理。 (5)对现代法制的充分信任感和依赖感。即相信现代法律制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发展与完善,司法机关能够秉公执法,维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包括自身利益);以此法律制度所建立起来的社会秩序是合乎人性的,能够实现秩序、正义、自由、效率等法律价值。
  从而确信在涉及法律问题时,依靠司法机关解决是可信赖的。 2.大学生法律观念,即大学生在现代社会环境下对法及法律现象反应过程中所形成尚未系统化的思想观念形态。它是在法律心理基础上形成的法律意识,是法律心理与法律理论的中介和过渡,处于法律意识水平的中间层次,在大学生法律意识中居于重要的地位。
  法律观念的有无以及是否正确,直接影响到法律意识的强弱。 3.大学生法律理论,即大学生在现代社会环境下对法及法律现象反应过程中所形成的整体化、系统化的理性思维体系,是现代法律观的理论表现。具有系统化形态、指导性地位等特点,居于大学生法律意识水平的高级阶段,为大学生法律观念的形成和发展提供方向性指导。
   大学生法律理论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它居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担负着探讨法律的普遍原理、为各部门法学和法史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 (2)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部门法学,即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通过对现行法律(国内法、国际法)的研究而形成的理论体系。
  具体包括宪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等内容。除此而外,还包括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律史学、比较法学及其与其它学科之间的边缘学科。 4.大学生法律信仰,即大学生在现代社会环境下对法及法律现象反应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理想信念,在大学生法律意识结构中居于最高理性层次。
  它是大学生对于“作为人格化了的法律所要追求的最终目标和最终目的”的信念。法律信仰不仅来自于法制现实,是法律现实的超前反映,而且以具体的法制作为表征,并通过人们的坚定信念和不懈努力加以实现。其内容包括所有法律价值的实现,其特征具有多样性、层次性、阶级性、交叉性和终极性。
  大学生法律信仰蕴含着大学生对法及法律的最高期望,是对正义、民主、平等、自由、人权、效率、秩序等法律价值的追求及其实现,从而实现法治,最终实现人类生活的幸福。法律信仰是法制建设的奋斗目标,大学生因其在社会中的特殊角色地位而必须树立现代法律信仰。
  因为“一个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生成相当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性要素。正因为如此,伯尔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才会广为流传,成为所有崇尚法治的人们确信的一条真理性原则”。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功能 由于大学生法律意识功能结构上的先天不足,导致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功能未能很好地发挥,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
  自1997年江泽民同志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成了我们追求的目标。有学者认为“建设法治国家总的说来,恰似一个等边三角形,立法、执法(包括司法)、法律意识三者缺一不可,三者又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
  “立法是前提,执法是关键,法律意识是结果”。笔者虽不大赞同这种观点,但也从中得到了启发。笔者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两条平行线,从硬的方面来讲,是法律制度的建设,包括立法和执法,而从软的方面来讲,则主要是法律文化的培育,这其中当然包括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只有“硬软兼施”,依法治国才能落到实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尽快实现。
  因为法律意识虽属意识的范畴,是法律制度等物质范畴的派生物,但意识对物质的能动作用则是马克思主义最基本的原理之一,同时法律意识功能的发挥也受到法律制度等物质因素的制约。正如马克思早就说过的那样,“蜘蛛的活动和织工的活动相似,蜜蜂建筑蜂房的本领使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感到惭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
  ”法律意识对法律制度的积极功能也是显而易见的。许多事例表明,法律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又可以决定法律本身的命运,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出发点和归宿。”可见探讨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功能,使之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对于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具体来说,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功能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功能。对大学生开展法制教育,即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主要是通过传授必要的基础法律知识,使大学生充分认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
  要让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了解和认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掌握我国宪法和基本法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积极学法,严格守法,主动用法,自觉护法。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教育功能主要体现在通过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使他们把提高法律意识从自在的行为变为自觉的行为,从而意识到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并把法律当成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最终实现对大学生开展法制教育的目的。
   2.导向功能。我们正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因为新中国成立以前,社会主义法制基础相当差,建国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虽加快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步伐,但仍未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我们过去制定的不少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应不断发展的客观物质生活条件,尤其是在目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殊历史条件下,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尤其是加快立法、加强执法(包括司法)更显迫切。立法的前提条件是客观条件的需要,这里的客观条件除主要包括生产力发展水平之外,还包括公众的法律意识的现状。
  法律的制定就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调节人们相关之间的社会关系,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处在较低的层次上,法律就不可能得到很好的贯彻和实施,即使在实施过程中,也会因此而增加法的实施成本。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与法律实施的关联程度较大,如果大学生能有较高水平的法律意识,这对法律的实施无疑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进而带动和促进全体社会公众对法律实施的支持。
  从这个角度讲,大学生法律意识具有导向功能。这种导向是相对于社会公众而言的。 3.评价功能。法的实施,包括法的遵守和法的适用两个方面。就法的遵守而言,法律意识的功能主要指社会公众把法律当成自己生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自觉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
  而就法的适用而言,法律意识的功能主要表现在对专门机关的司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保证法律得到切实有效和公正、及时的实施。在这里,主要体现的是评价功能,即对行为的正确与错误,法律是否公正,法律的实施是否有效做出价值判断,从而影响法制建设的进程。当然,由于大学生缺乏判断和辨别复杂事物的能力,因此当他们在做价值判断时,就不可避免地出现错误的判断,从而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评价功能的发挥。
   4.规范功能。统治阶级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以法律这样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以法律来调整习俗、道德和政策等行为规范,无法调整或调整不力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这一目的的实现除依赖国家强制力外,还必须依赖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
  因为国家强制力仅仅是外部力量,而法律意识则是实现法律目的的内在动力。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内因是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当代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构建可以使他们自觉按照法所体现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去规范自己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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