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事业是上级国家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内容包括:第一,投人上。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投人, 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发展其他教育事业;第 二,机构上。举办民族高等学校,在高等学校举办民族班、民族预科,专门或者主要招收少数民族学生;第三,门槛上。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时,应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对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特殊照顾;第四,师资上。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培养、培训各民族教师,并组织、鼓励各民族教师和符合任职条件的各民族毕业生到民族自治地方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给予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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