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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的对象,是指惩戒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即学生的特定越轨行为。认清这点对惩戒权的合法行使意义重大。一般来说,惩戒对象都是特定的与学生身份、角色不符,对学校学习生活秩序有一定负面影响的行为,一般包括不服管教、反抗教师权威、扰乱学校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及破坏公物等类型。学生越轨行为的发生地既可能是学校内,也可能是学校外。不是所有的学生越轨行为都会成为教师惩戒的对象。作为教育权力的行使,惩戒所指向的只是那些具有一定严重程度、但又未触及国家法律、不引起法律制裁的越轨行为。也就是说,教师只能管理学生的一般越轨行为,较严重的越轨行为(即违法犯罪行为)不属于其惩戒权限,而过于细微越轨行为尚不构成惩戒的对象。
上面分析了教师惩戒对象的大致范围,惩戒的指向是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越轨行为,但是在具体行使教师惩戒权时,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不同个体,越轨行为的范畴不是固定的,也就是说,惩戒的条件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来说,学生成熟的程度不同,社会、学校对其行为的要求也应有所差异。判断学生行为是否违规,是否应该受到惩戒,必须首先要看用来判定学生行为是否越轨的标准的学校规范本身是否合理,是否带有与社会规范、教育目的及要求不符的成分,是否根据学生相应的成长阶段而定。只有符合学生年龄特征的规则才具有效性。
惩戒权行使的原则
1.惩戒应该具有教育性
2.惩戒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3.惩戒必须公正、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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