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个格尊严的行为。而其中的体罚、变相体罚的定义,我们也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实用问答》——中国法制出版社中找到,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做法,一般表现为讽刺、挖苦、侮辱、谩骂学生;罚站、罚跪、提重物,迟到、考试不及格罚款等;教师打学生,或不让学生进教室听课,或者不准学生来校上课等。为什么我们还是会看到老师罚学生站立、抄写甚至打学生的现象呢?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开始了对于这个政策的研究。有时候,适当的体罚是为了更好的营造学习氛围,对教育孩子也起到一定的作用。且如今:众多家长、孩子、老师都认为适当的体罚是必要的,所以我们建议,关于体罚与变相体罚的范围内容是不是可以更为精确,老师对于体罚的权力是否可以放宽松些。 我们认为适当的体罚(如罚站、罚抄写等)有助于我国教育的发展,是提高教育水平的一种手段。
教师应该怎样惩罚学生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为了孩子的未来,在提倡赏识教育的同时,不应该忽视“惩 罚”在教育中的积极作用。让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懂得为自己的过失负责任。有责任感,一个能承担责任的人,才是现代人。 教育应该有奖有罚,只有颂扬的教育是不完整的。犯了错误,就要担责。当罚不罚,则生骄气。马卡连柯曾指出:“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性格。” 现在的教师抱怨学生难管,不敢与不会惩罚是很大的因素。然而,教师应该怎样举起惩罚之“棒”? 一是赏罚并举。只是一味地赏识而没有惩罚,或只一味地惩罚而没有赏识,都是一条腿走路。赏识和惩罚要并重,有罚有爱,学生才会心悦诚服。 二是爱和尊重原则。教师要有治病救人的爱心,杜绝蔑视,摒弃“笨蛋”、“蠢货”等教育忌语,充分肯定孩子的其他优点,保护学生的上进心,使他们甘于受罚,勇于改错,把惩罚的过程当作人生一课。 三是方式要适当。惩罚是一步险棋,用得好则峰回路转,用不好则事与愿违。不合理的惩罚所引起的负面效果,对学生心理的伤害是长期的。惩罚的目的不是为了治人,而是为了治病。应选择文明的方式,力避简单粗暴。惩罚要对事不对人。 四要适度和及时。惩罚过轻起不到教育效果,惩罚过度会引起偏激反应。及时的惩罚能使学生体验更深,延迟的惩罚会因事过境迁而成为“秋后算帐”,易使学生产生情绪上的反感和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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