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和省公安消防总队发出通知,在全省消防从业人员中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首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消防职业工种有灭火员、消防抢险救援员、防火员、建(构)筑物消防员以及消防设施维修检测工等其他消防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消防职业技术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之前已从事消防职业技术工种而不具有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必须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继续从业。
2008年12月30日前,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上消防职业(工种)范围从业人员暂时沿用原岗位消防安全培训证书。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公安消防总队联合组成江苏省消防安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监督消防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鉴定采用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统一考评员资格和统一收费标准的模式进行,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委托省公安消防总队指定的报名点负责报名组织工作和资格初审,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向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办理鉴定申报手续。
鉴定成绩合格的,由省劳动保障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取得证书的人员每3年复训一次,合格者在原证书复核记录上加盖审验证签。 以下三类消防从业人员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从事国家规定的消防职业技术工种尚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和新招用从事消防职业技术工种人员;改变工种、调整新岗位、离开消防职业技术工种岗位3年以上重新回到岗位的人员;在专职消防队工作的地方合同制消防员和专职队员。
在公安消防部队服役的士兵、士官和警官,可以参照《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退出现役后,可以凭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消防职业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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