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育的原则
幼儿园教育的原则包括两部分:教育的一般原则和幼儿园教育的特殊原则。
(一)教育的一般原则
1.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的原则
(1)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
幼儿与教师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人与人的关系。教师要将儿童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人来对待,尊重他们的思想感情、兴趣、爱好、要求和愿望等。如果教师的言行中处处体现对儿童的尊重,注意倾听儿童的想法,尊重他们的意愿,就会使儿童意识到他们是有价值、有能力、不可缺少的,从而建立起自信心,获得良好的自我概念,为自身的继续发展奠定基础。反之,教师如果随意呵斥、责备、惩罚儿童,让儿童常常感受到委屈、羞辱,他们便会认为自己是无能的,被人看不起的,从而丧失基本的自尊与自信。这种消极的自我概念一旦形成,将会影响儿童终身的发展。
(2)保障儿童的合法权利
儿童是不同于成人的正在发展中的社会成员,他们享有不同于成人的许多特殊的权利,如生存权、受教育权、受抚养权、发展权等,这反映了人类对儿童在社会中的地位和权利的认可与尊重。但是,儿童毕竟是稚嫩、弱小的个体,他们对自己权利的行使还必须通过成人的教育和保护才能实现。家庭、学校、社会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的原则
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的原则指的是教师在制定教育计划、设计教育活动时,应当注意:
(1)儿童的发展是整体的发展而不是片面的发展
教育必须促进儿童体、智、德、美诸方面的全面发展,不能偏废任何一个方面。单项发展再突出也不能说明一个完整的人性。
(2)儿童的发展应是协调的发展
协调发展包括几个方面:①儿童身体的各个器官、各系统机能的协调发展;②儿童各种心理机能,包括认知、情感、性格、社会性、语言等协调发展;③儿童的生理和心理协调发展;④儿童个体需要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协调发展。
(3)儿童的发展是有个性的发展
教育除使每个儿童达到国家统一要求的标准之外,还允许根据每个儿童的特点和可能性,充分发挥他们各自的潜能,让不同的儿童在不同的方面能够实现自己有特色的发展,而不是千人一面。
3.面向全体,重视个别差异的原则
在教育过程中,教育者在关注全体受教育对象的同时,还应重视儿童的个别差异,因人施教,有针对性地采取最有效、最合理的方式促进每个儿童的发展。
(1)教育要促进每个儿童的发展
教育必须面向每个儿童,使每个儿童都能达到教育目标的要求。教师不能只照顾优秀的学生,而是要保证每个儿童在学校里有同等的受教育机会,必须平等地、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的儿童。
(2)教育要促进每个儿童在原有基础上的发展
由于每个儿童的需要、兴趣、性格、能力、学习方式等各有不同的特点,因此,教师必须考虑每个儿童的特殊需要,因人而异地进行教育,使每个儿童都能发挥优点和特长,在自己原有的水平上得到应有的发展。
(3)多种组织形式促进儿童的发展
集体活动是我国教育机构目前进行教育的主要组织形式,而小组活动、个别活动相对较少,这样不利于充分满足不同儿童的不同需要。教师应注意在教育中灵活地使用集体、小组、个别的教育组织形式。
4.充分利用儿童、家庭、社会的教育资源的原则
教育必须认识到儿童自身、儿童群体以及家庭、社会都是宝贵的教育资源,要充分发挥他们的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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