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作是“隐患险于明火”,应当切实实现防患于未然。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是消防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搞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对于提高公民的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消防安全素质,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分析近年来导致发生火灾的原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违章用火、用电、用气引起的火灾由改革开放初期的不足20%上升到目前的50%以上;从火灾伤亡情况看,有很多人是因不懂火灾自救逃生常识而丧生或盲目逃生致残。
这些问题,反映了加强对公民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重要性、迫切性。为此,新《消防法》在总则中,强化了这个环节的具体责任,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这一规定明确了政府的总任务。
二是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这是从微观的消防责任主体方面的规定,从而将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在基层单位做扎实。三是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这是对消防主管机关的职责要求,是新《消防法》增加的内容。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一方面,他们最了解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另一方面,他们最了解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此外,他们也有足够的手段和权威行使监督、指导的法定职责。四是明确规定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这是针对教育培训机构规定的职责,以便充分发挥教育培训专业化和主渠道的优势。五是明确规定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这是针对大众媒体的宣传优势,发挥其有声有色的消防安全教育的宣传功能。六是明确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这是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类型的团体等社会组织的义务规定。这些组织贴近群众,其宣传教育具有很强的动员能力和针对性。七是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这是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出的要求,分别针对了农村火灾预防和城市火灾预防中的基础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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